明明不是我做的為甚麼要我認罪?
- 綿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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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25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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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跟平常一樣把車停在外面,但我忘了鎖門,所以我車上的現金與提款卡都被偷走,當我發現時,警察說我是人頭,已經三四個人被騙,甚至還被告了詐欺...不管我怎麼說都是要我認罪,他們也沒找說是誰偷了我的東西,認定為東西是我的就是我做的...
今天我用中*信託的卡領錢的時候,發現很奇怪的一點,裡面的錢不是我的!!於是我到警察局去報案,警察似乎不受理的感覺,說甚麼有問題白天跑一趟銀行,銀行才會通知他們叫我去做筆錄,就這樣掛失也沒辦法報,只去銀行做了結清的動作,當下也沒有警察帶我去做筆錄,只有事後桃園的警察叫我去那邊做筆錄(我人在台中)。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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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若未提供提款卡及帳戶供詐騙集團使用,不會構成詐欺罪之幫助犯或共同正犯,但你的案情似乎不是那麼單純,若只是被偷不會有人把款項再匯到你(其他)帳戶供你使用。 先向銀行反應或到警察機關報案,以免將來被懷疑為犯罪嫌疑人。 針對警察詢問之問題可以委請律師協助辯護,或撰寫答辯狀,以免權益受損。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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