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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公司不實的毀榜

  • vi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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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26 19:05 
  • 文章人氣:497
  • 個人積分:10
  • 剛收到一封(存證信函)內容如下:

     

    台端(為XXX)於本公司在職時係任XXXXX一職,為處理經銷商XXX客戶承辦人的上級主管,且與該客戶往來之相關資料均有台端隻簽署,然近期該客戶與本公司進行對帳貨款時,遽發現部分款項有所出入。

     

    為維持雙方友好關係,並能盡快釐清貨款明細,以利辦理退款予該客戶,特此通知,懇請台端於函到5日內撥一日至本公司討論本案相關事宜,順頌。

     

     

    覺得跟本人沒有關係,側面了解到,該公司就只是想整人,經手業務已經至公司討論過,但無解,請教一下我該如何回應,該如何寫存證信函回覆,謝謝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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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26 20:01 
  • 文章人氣:201
  • 個人積分:97080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不建議回復,避免對方蒐集證據,作為對您提出刑事業務侵占告訴之證據,目前應避免與對方之任何接觸,並積極蒐集對自己有利之證據,若對方對您提告,盡速委任律師協助辯護,避免自己未加以準備說出的證詞,成為起訴自己之不利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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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26 20:01 
  • 文章人氣:151
  • 個人積分:29288
  • 律師評價:1120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1、無論公司是想整人還是單純要來釐清款項明細,若有爭議款項之往來均有您的簽核章,就必須有進一步說明之必要,以免未來之訟累。

     

    2、可先與公司預約時間作協商,表明此事與你無關,最好能有相關證明可一併攜帶。

     

    3、可先與律師會面討論,若有必要,再委請律師陪同前往,以維自身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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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26 21:03 
  • 文章人氣:142
  • 個人積分:13608
  • 律師評價:1891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

    存證信函內容,公司認為您涉及侵占公司款項,後續恐有提告業務侵占之疑慮,因此建議直接當面和公司連繫,以了解涉案情形,並建議在過程當中要全程錄音以保障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周利皇 (周利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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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27 00:36 
  • 文章人氣:163
  • 個人積分:2694
  • 律師評價:799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536號
  • 您好:

    建議和公司先為核對帳目,可全程錄音,對有爭議事項可先保守回答,或委請律師協同到場。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來信choulh.ace@gmail.com,或來電0958692651諮詢,謝謝。
  • vi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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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27 16:55 
  • 文章人氣:157
  • 個人積分:10
  • 您好:感謝您抽空回覆,對方已發函給我,我都不理會是否會給對方合理告發我的藉口

  • vi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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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27 16:57 
  • 文章人氣: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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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謝您提供建議,但因對方常使用其他社團力量,若自己前往與對方釐清,恐會有安全上的危險,所以想已發函方式,至少到公開場開所釐清的討論

  • vi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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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27 16:59 
  • 文章人氣:188
  • 個人積分:10
  • 謝謝您提供建議,但因對方常使用其他社團力量,若自己前往與對方釐清,恐會有安全上的危險,所以想已發函方式,至少到公開場開所釐清的討論

  • vivi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1-27 16:59 
  • 文章人氣:130
  • 個人積分:10
  • 謝謝您提供建議,但因對方常使用其他社團力量,若自己前往與對方釐清,恐會有安全上的危險,所以想已發函方式,至少到公開場開所釐清的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