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公司不實的毀榜
- vi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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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26 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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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收到一封(存證信函)內容如下:
台端(為XXX)於本公司在職時係任XXXXX一職,為處理經銷商XXX客戶承辦人的上級主管,且與該客戶往來之相關資料均有台端隻簽署,然近期該客戶與本公司進行對帳貨款時,遽發現部分款項有所出入。
為維持雙方友好關係,並能盡快釐清貨款明細,以利辦理退款予該客戶,特此通知,懇請台端於函到5日內撥一日至本公司討論本案相關事宜,順頌。
覺得跟本人沒有關係,側面了解到,該公司就只是想整人,經手業務已經至公司討論過,但無解,請教一下我該如何回應,該如何寫存證信函回覆,謝謝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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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26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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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不建議回復,避免對方蒐集證據,作為對您提出刑事業務侵占告訴之證據,目前應避免與對方之任何接觸,並積極蒐集對自己有利之證據,若對方對您提告,盡速委任律師協助辯護,避免自己未加以準備說出的證詞,成為起訴自己之不利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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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26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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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無論公司是想整人還是單純要來釐清款項明細,若有爭議款項之往來均有您的簽核章,就必須有進一步說明之必要,以免未來之訟累。
2、可先與公司預約時間作協商,表明此事與你無關,最好能有相關證明可一併攜帶。
3、可先與律師會面討論,若有必要,再委請律師陪同前往,以維自身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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