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網路出借相機,對方不歸還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2-15 11:06
- 文章人氣:161
- 個人積分:13628
- 律師評價:1891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
1.對方向您租借相機過了租借期限卻藉故拖延不還的行為,恐涉及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侵占罪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
他人之物者」,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要構成侵占罪主要係有侵占意圖,若對方願意歸還,即屬於民事遲延違約金的問題,若您屢次催討並寄發存證信函,對方卻置之不理,構成侵占罪機率較大。
2.建議以對方提供的地址寄發存證信函,內容敘述對方於何年何日以多少錢向您租借相機,然對方屆期未歸還,特此催告,限對方於何日期前償還,否則依法追究。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第 1/1 頁
- 1
共 2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