臉書公開分享個人覺得失敗案例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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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2-18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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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1120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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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如確實未指名道姓,則客觀就不符合誹謗罪之要件,但若一般人均能一目了然在影射誰,仍可能會構成誹謗罪。
2、然而,店家之服務品質本身應認為具有攸關消費者權益之公益性質,是以您所陳述既為事實,則可主張不受誹謗罪之處罰。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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