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涉及醫療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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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2-24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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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首先要依照你與企業經營者訂定之契約才有辦法判斷。 若有任意解除契約約定,可以請求解除契約,若無,仍可依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第9條(實施前)、第10條(實施後),請求解除契約,但要扣除不超過5%之手續費、已接受服務之費用、拆封之商品價額。 依民國八十一年八月十一日衛署醫字第八一五六五一四號函釋:「按醫療行為,係指凡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的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之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的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等行為的全部或一部的總稱。」 若不具醫師資格從事醫療行為,會違反醫師法第28條規定,可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就你所述之情形還無法判斷是否為醫療行為,若有疑慮可以向當地衛生局檢舉。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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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2-24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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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中華民國90年8月14日衛署食字第0900045668號函公告(自91年2月14日起實施)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有(18條)及不得記載事項有(9條),閣下如需該文資料,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魏克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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