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任主委不完成交接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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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2-24 16:11 最後編輯日期:105-02-24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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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0條規定,催告前主任委員7日內移交相關帳冊、公共基金餘額,若不移交可報請主管機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處罰鍰並限期履行,不履行可連續處罰。 可向法院起訴請求移交帳冊及公共基金。 因前主委行為造成公用部分無法維修,導致管委會遭住戶或民眾求償,管委會賠償後可轉向前主委求償。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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