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髮業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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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3-09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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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已經任職了才要求簽立契約,我方認為契約內容不妥,可以拒絕簽立,公司不得因此解雇我方,否則屬於違法解雇。反之,倘若還沒任職,則對方可以主張契約尚未成立。
2、美容業屬於勞基法變形工時的適用對象,但是仍然經過工會同意或是經過勞資協商,就您所述的狀況,不能一概而論。
3、建議可以被妥契約書之後尋求正式諮詢,判斷是否適合簽立該契約,並且向工會諮詢公司是否取得各別變形工時之同意。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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