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的問題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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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3-09 15:31 最後編輯日期:105-03-09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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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雖然改以遺產為限度負清償責任,但考量民法第1162條之1以下之清算義務繁瑣,還是有陳報遺產清冊之實益,可參考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77024571 拋棄繼承後就不是繼承人無法繼承遺產,通常鉅額負債會建議辦理拋棄繼承,若有相當資產只是不知道有何負債,會辦理陳報遺產清冊。 保險給付要看情況而定,依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人壽保險若有指定受益人(包括填載法定繼承人也算),保險給付就不會變成遺產,受益人當然可以領取。詳細整理可參考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109037488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王瑞甫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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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3-09 15:35 最後編輯日期:105-03-09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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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ki你好,針對你的問題:
一、繼承人可至國稅局請領被繼承人之財產總歸戶資料,可以看到不動產、車輛等資料,另可向銀行公會查詢往來銀行之存款、貸款等,另外也可調閱聯徵資料,但以上皆無法顯示民間債務。以上綜合判斷後,若債務大於遺產,建議還是辦理拋棄繼承較好,反之可辦理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
二、一般保險若有指定受益人,直接由受益人領取,不算入遺產,所以拋棄繼承也不影響領取權利。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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