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問題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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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3-15 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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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司法事務官會要求你提出書面通知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依民法第1176條規定,自接到通知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參閱民法第1176條規定,前順序有人未辦理拋棄繼承就由其繼承,若都是第一順序,親等近的有人繼承(子女輩)親等遠(孫曾孫輩...)的就不用辦理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非民法第1140條規範之情形,不適用代位繼承規定。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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