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領養
- 陳敬人 (陳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3-16 10:02
- 文章人氣:156
- 個人積分:2728
- 律師評價:455 │ 律師證號:103台檢證字第11864
-
您好
要終止收養關係有二種方式,一是兩願終止,一是判決終止。
(1)兩願終止:指養父母與養子女雙方同意終止收養關係。要件如下:
1雙方當事人有終止收養的合意。但養子女為未滿七歲或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有終止收養關係之意思表示,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代為或同意之。
2應做成終止收養的書面。4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其合意終止收養應共同為之。但有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夫妻之一方於收養後死亡、夫妻離婚之情形,得單獨終止。
(2)判決終止:養父母或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1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
2遺棄他方。
3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
4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陳律師 - 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第 1/1 頁
- 1
共 4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