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祖父債務繼承問題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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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01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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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拋棄繼承的期限,依民法第1174條第2項之規定,限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即「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事實之時」,如果外孫早就知道外祖父死亡的話,那恐怕已經超過3個月的期限了,無法再聲請拋棄繼承,以「不知悉自己是法律上的繼承人」為由,法院是不會准予的。
2. 但依照民法繼承編施行細則第1條之3第4項規定:「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依您所述情況,外孫是可以主張限定繼承的,如果確實沒有繼承到任何財產,未來被請求償還債務,可以據以抗辯而免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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