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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拋棄

  • 張浚泓 (o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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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11 17:14 最後編輯日期:105-04-11 17:38
  • 文章人氣:147
  • 個人積分:46
  • 律師評價:15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672號
  • 您好,關於所詢問題簡覆如下:

    (1) 非必要附件,因為前一順位繼承人在辦理拋棄繼承時已檢附過。

    (2) 拋棄通知書與存證信函用意相同,若聲請拋棄繼承人(通知人)、未聲請拋棄繼承人(受通知人)         均於通知書上完成親自簽蓋,則不用再寄存證信函(P.S:通知人、受通知人應分別標示臚列)。

    (3) 不問是否同一順位均可併同辦理。

    (4) 可合寫一張。

    (5) 送達代收人可為任何人。

  • 電話:04-23726742 手機:0911562533 電子信箱:abb6704@gmail.com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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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9-25 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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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3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

    1. 不需要。
    2. 確實通知即可。
    3. 可合併。
    4. 可合寫。
    5. 可指定任何他人代收。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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