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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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11 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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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去世者身前有債物, 所以第一順位子女拋棄繼承權也寄了存證信函給第二順位的父母, 第二順位的父母在辦拋棄繼承時
(2) 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是不是等於存證信函的用意, 如果繼承權拋棄人填寫好簽名蓋章且受通知繼承人也已簽名蓋章, 前一順位的繼承權拋棄人就不用在寄存證信函給下一順位的繼承權人?
(4) 繼承權拋棄通知書上的繼承權拋棄人是一人填寫一張, 還是同一順位的人可以合寫一張?
(5) 拋棄繼承家事聲請狀上的送達代收人是指聲請人本人, 還是送達代收地址上可以代收的任何人?
煩請答覆, 謝謝!
- 張浚泓 (o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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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11 17:14 最後編輯日期:105-04-11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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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所詢問題簡覆如下:
(1) 非必要附件,因為前一順位繼承人在辦理拋棄繼承時已檢附過。
(2) 拋棄通知書與存證信函用意相同,若聲請拋棄繼承人(通知人)、未聲請拋棄繼承人(受通知人) 均於通知書上完成親自簽蓋,則不用再寄存證信函(P.S:通知人、受通知人應分別標示臚列)。
(3) 不問是否同一順位均可併同辦理。
(4) 可合寫一張。
(5) 送達代收人可為任何人。
- 電話:04-23726742 手機:0911562533 電子信箱:abb670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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