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4-15 09:19
- 文章人氣:263
- 個人積分:14580
- 律師評價:729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只要父親在安養院有人照顧,而你們有按時支付安養院之費用,安養院不至於終止照顧之義務,就不會產生危險,不會構成遺棄罪。反之,若置之不理,也不願意給付安養院之費用,依晚近實務見解,仍然有可能會構成刑法第294條遺棄罪。 若父親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可依民法第1118條之1請求法院減免扶養義務,若因負扶養義務,導致不能維持生活,可以請求法院減輕。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第 1/1 頁
- 1
共 2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