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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傭或承攬

  • M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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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15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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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作是兼職研究助理,工作項目是協助執行臨床試驗案相關之業務, 薪資發放方式是根據每次出席次數計算及業務執行量來支付, 這樣的關係是屬於承攬或顧傭? 這樣的人員需要加勞健保嗎??謝謝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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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15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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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29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73號民事判決要旨:「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契約。而稱承攬者,則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契約民法第四百八十二條及第四百九十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參酌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勞動契約,指當事人之一方,在從屬於他方之關係下,提供職業上之勞動力,而由他方給付報酬契約。可知,僱傭契約乃當事人以勞務之給付為目的,受僱人於一定期間內,應依照僱用人之指示,從事一定種類之工作,且受僱人提供勞務,具有繼續性及從屬性之關係。而承攬契約之當事人則以勞務所完成之結果為目的,承攬人只須於約定之時間完成一個或數個特定之工作,與定作人間無從屬關係,可同時與數位定作人成立數個不同之承攬契約,二者性質並不相同。」 要判斷是否具有繼續或從屬性,若有則為勞動契約,需要投保健保,勞保部分若符合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就要納保。反之,則為承攬契約,無須投保勞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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