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離開前公司的行政櫃檯的工作,只是口頭告知離職,但沒有完成離職手續 前公司說我:已經違反前公司的相關規定,要我收到存證信函後,5天內回去辦理交接離職程序,否則對我保留"相關法律之責任" 我該怎麼辦???我不想再回去看到那些欺負我的人了...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沒有妥適辦理離職手續,造成公司受有損害,確實可能遭求償。
2、所謂的欺負是什麼?建議應該分開處理,回去辦理離職手續,追究所謂的欺負的責任。
我因為生病不能繼續工作,提了離職但是前公司卻說:生病是你的個人問題,不關公司的事,公司就是要你繼續工作一週後,才能離職!
我想了解前公司所謂的"對我保留相關法律之責任",是指我有什麼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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