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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

  • 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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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20 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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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今天收到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地檢署處分書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為緩起訴處分.

    茲據該署檢察官依職權送請再議,經核原處分並無不當,應予維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前段為駁回之處分.

    這是什麼意思?接下來我是會收到緩起訴執行書嗎?還是其他?請各位律師幫我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