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限制出境
- 陳敬人 (陳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5-04 22:56
- 文章人氣:103
- 個人積分:2728
- 律師評價:455 │ 律師證號:103台檢證字第11864
-
您好
按刑事訴訟強制處分之目的,在於確保訴訟程序之進行、確保證據之存在及真實、確保刑罰之執行,而被告有無施以強制處分之必要,法院並得就具體個案情節及訴訟進行情形,予以斟酌決定。
因此例如: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聲字第558號刑事裁定即以:
查本案聲請人即被告OOO因涉嫌違反貪污 治罪條例案件,於96年2月8日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發函內政 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迄今已4年有餘,而本案4年 多來經調查、審理,被告均能按時出庭,並無延誤情事。且 歷經多年審理,其間各證人均已詰問完畢,而所涉諸多證據 文書亦均扣案。況被告OOO所涉犯之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 件,業經原審及本院判處無罪,爰認並無再限制被告出境之 必要,上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陳律師
- 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第 1/1 頁
- 1
共 3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