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收到地方法院刑事傳票,寫著本人是告訴人,備註欄那註名同日召開調解室行調解程序,請問這個一定要到場嗎?如果不想去的話好像要寫具狀?那要怎寫?如果去的話對方想和解的話那筆金額拿的回來嗎?因為距離真的太遠了從臺灣尾跑到臺灣頭,何況上班人數只有我1人,很難請假阿!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調解的部份,倘若您沒有調解意願,可以直接與書記官聯繫即可。
2、日後開庭的部份,可以委託代理人到庭。
由於您提供的資料中、關於具體案情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或者,仍有待我私下向您詢問之處),我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便由我來進行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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