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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問題

  • wond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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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3-14 10:45 
  • 文章人氣:1584
  • 個人積分:12
  • 請問如果使管科已發文糾正,但管委會只願交出部分會議記錄,其他的文件說找不到,會議光碟還是不願給,光碟中有毀謗本人的言論,是否可以去警察局報案管委會遺失及隱匿公文?若拿到資料可否先去警察局報案毀謗罪,等資料備齊再移送地檢署?麻煩律師指教,謝謝!

  • wondar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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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3-14 11:00 
  • 文章人氣:826
  • 個人積分:110780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

    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第48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三、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者 。
    因此

    管委會未完全交出會議紀錄

    得再向使管科舉發

    管委會仍不履行得連續處罰

    若您拿到資料到警局提告誹謗

    即屬於已提出告訴

    警局會將案件再移送給地檢署

    以上謹供參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