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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書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範

  • 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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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13 21:07 最後編輯日期:105-05-13 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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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協  議  書

     

        茲因本人__________與丈夫__________還有婚姻關係存在,也育有一子XXX。因個性、債務關係現處於分居狀態。

        本人與丈夫之子XXX已於XXX總醫院早期療育語言治療科評估語言有遲緩之狀況。

        但因就學與早期療育還有各方面都需要監護人父母親雙方簽名同意,在不影響孩子XXX的治療黃金期下,本人願意放棄孩子的監護權

        本人與丈夫約定105年5月___日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手續,若有一方無故未到影響孩子XXX治療黃金期者,要負擔之後孩子XXX所有一切的照顧費用與治療費用

     

     

    恐口說無憑,特立協議書為證。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律師您好,想請問這樣是否可以當一個法律證據呢?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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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13 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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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協議書只要經雙方簽名即具效力,只是若違約應有違約金之約定,才能較有執行效力,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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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13 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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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協議書只要經雙方簽名即具效力,只 ... (恕刪)

    那下面要如何寫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呢?因怕某一方會找理由推拖而耽誤治療期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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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13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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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 依你所述,你們應該是要簽署離婚協議書,要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辦理,要有2位證人知悉你們有離婚之真意並簽名,再由夫妻雙方共同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約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記載清楚並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即可,惟依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不因結婚撤銷離婚而受影響,就算約定全部由一方負扶養義務,子女還是可以請求另一方給付扶養費,且”若有一方無故未到影響孩子XXX治療黃金期者”語義不明,將來恐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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