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配問題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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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14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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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 未經祖父收養,法律上不具父女關係,沒有繼承權。
2. 繼母只是姻親,未經收養不能以直系血親身分要求扶養。但若同居一處,則仍可能因家屬身分而有扶養義務。
3. 要區別在何種文件蓋章,如果是法院拋棄繼承聲請書,蓋章後若未遞交法院則屬無效,仍具繼承權可主張應繼分;反之,若遞交法院並獲准備查,則已喪失繼承權利,無法再主張任何權利。但若在遺產分割協議書蓋章且其他繼承人也均蓋章,則應受協議內容拘束,協議內容未約定的權利就不能再主張。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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