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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礙祕密罪

  • 范國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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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17 22:09 最後編輯日期:105-05-17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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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各位律師問題1   假如偷拍犯案者有身心障礙診斷書要在警察筆錄時提出還是在上法院後提出

    問題2假如偷拍的犯人在18歲以前也有偷拍犯案但是沒有被發現請問假如18歲之後被發現是用少年事件處理法?

    問題3假如現在的被害人在檢易庭上撤告或送地檢署前撤告  以前的被害者會被調查(在很難辨認被害者情況下)?還有偷拍手機可以拿回來?

    問題4現在的被害者假如沒被拍到任何東西可是有以前的犯罪證據(但是辨認不出被害者身分)  上法院如果不起訴手機可以拿回?   

    謝謝各位律師的答覆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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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17 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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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關於身心障礙診斷證明書,這部分是看被告本人是想證明什麼事,例如是要證明自己在當時沒有判斷事理的能力?或是要承認犯罪而請求輕判?但不論何者,隨時都可以提出,而且可先於警詢時提出、後再分別於檢察署以及法院提出,這部分是沒問題的。 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3條之1規定「少年觸犯刑罰法律,於滿十八歲後,始經報告、移送或請求少年法院之事件,仍由少年法院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四日修正生效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章之規定處理。但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者,少年法院應以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也就是當被告滿二十歲後,就會依照一般刑事訴訟程序去進行,不會再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 若有事證能看出以前的被害人可能是同一被告所為,偵查機關當然有可能去進行偵查,但如果不能辨識出被害人是誰的話,由於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沒有經過被害人明確提告的話,檢察官對於這部分也不能提起公訴。 如果沒有被判決有罪確定,那麼當初被扣押的手機當然就不是供犯罪使用之物,不應該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予以沒收,所以在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可以拿回當初被扣押的手機。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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