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證據,管理人A錢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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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18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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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對方涉及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此部分可以擬具書狀,敘述事實上及法律上理由提出刑事告訴進行追訴。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第三百七十六條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微罪不舉的適用要件非常嚴格,光是住戶執意要追訴而不和解的話,檢察官其實也不太可能直接作微罪不舉的處分。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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