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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證據,管理人A錢

  • 東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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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18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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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您好

    我有確實的證據管理人A公共基金,但金額只有新台幣兩千元,可以告他什麼罪?檢察官是否會因為金額較少而勸我們和解?若我不願意和解檢察官是否會因為微罪而不起訴他呢?

                                      懇請律師解答,謝謝

     

  • 何明諺 (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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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18 11:50 最後編輯日期:105-05-18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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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1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10253號
  • 您好:

    管理人的行為已經涉犯刑法背信侵占罪嫌,

    又此事涉及大樓全體住戶之利益,應不是你單方可決定是否和解,而是要取大樓住戶的共識,

    至於是否會微罪不舉,只能說實務上很少發生。

    以上 謝謝

     

  • 事務所地址:高雄市鼓山區明華路315號11樓之1 / 電話:07-5525111/FB請搜尋「何明諺律師」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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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18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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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9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34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對方涉及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此部分可以擬具書狀,敘述事實上及法律上理由提出刑事告訴進行追訴。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第三百七十六條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微罪不舉的適用要件非常嚴格,光是住戶執意要追訴而不和解的話,檢察官其實也不太可能直接作微罪不舉的處分。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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