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父本月過世,經洽國稅局名下財產僅車一部及經營之西葯房(申報綜所稅),請問 1.家母符合葯事法104-1規定得繼續經營,這是否屬遺產的一部分?子女是否需拋棄繼承? 2.因目前所知債務應大於遺產,原擬辦理拋棄繼承,一旦拋棄繼承是否該店則無法繼續經營? 3.若辦理限定繼承,是否於債權公告期滿後才得以辦理商業繼承? 謝謝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該藥房仍然屬於遺產的一部份。
2、 倘若子女不想繼承,應該辦理拋棄繼承,倘若要繼承可以辦理限定繼承。
3、 有關於商業登記的部份,無須完成限定繼承登記,就可以辦理。
您好!
被繼承人經營的藥房仍是遺產的一部分,如果確實負債大於資產,可考慮拋棄繼承較簡便,但應注意通知後順位也拋棄繼承。商業登記與限定繼承的程序沒有必然關係。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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