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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到不實二手車

  • 稔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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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27 13:28 
  • 文章人氣:649
  • 個人積分:4
  • 事情是這樣的
    本人在2016/3/28於光華金質車業購入一台二手車

    (KIMCO JR100 2009 里程數1200多)

    (地址: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四段46號)

    (拍賣網址:http://search.ruten.com.tw/search/s000.php?c=0&t=0&k=%A5%FA%B5%D8%AA%F7%BD%E8&c=0)

    因為是朋友介紹的,且自己急著用車,所以很信任品質,車子過戶也交給車行處理,交車時由我老公牽車,老闆說車子沒有問題,且零件都幫我們換新的,我們也就沒有再仔細簡查過,就很單純相信老闆的信用。
    車子牽回來騎的第一天(3/29)就發現以下問題:1.油表壞了2.大燈的遠近燈功能相反
    我於4/4(一)牽回車行給老闆修理,當天無法把車騎回去,所以我4/5(二)又再回車行牽車。

    第二次發生問題是4/25(一)早上騎車上班時車子突然半路熄火,緊急打方向燈停路邊,電發發了三分多鐘才發動後來到下班時間要騎回家時,電發按鈕鬆脫,無法電發只好改踩發,但踩發根本無法踩動,轉軸卡的非常死我根本踩不下去!後來我老公從家裡騎車趕過來接我,幫我用踢車的方式一路踢回家...
    我當時很生氣,覺得老闆賣車根本一點也不老實,車子騎不到一個月就出一堆毛病,(我不騎快也沒撞或摔)聯繫老闆說要全額退費,但老闆說他要來把車載走,並且幫我修理好。我和老闆說,這次麻煩你修好,整台車仔細檢察過,因為會突然熄火已經影響到我的安全,如果這次修好後還是一樣會熄火,就請你退錢給我。

    第三次發生問題是5/10(二),早上騎車上班時,車子在等紅燈的時候又熄火了,一樣電發發了三分多鐘才發動,line聯繫老闆結果已讀不回。5/11(三)上班時又發生一樣熄火問題,再次line老闆,老闆才問我公司地址,說要過來幫我看車子。
    老闆到公司後,看了一下車子,指明只是怠速太低,所以才會熄火,所以什麼零件都沒有檢查,只幫我把怠速調高後就說,車子沒有問題了,我說:「老闆,如果之後還有問題怎麼辦呢?」老闆說:「怠速調高後應該就不會熄火了啦!有問題再line給我,我再幫你處理。」我心想就相信老闆最後一次,他都這麼有誠意過來新莊幫我看車子,我就給他最後一次機會,車子不要又再熄火就好。
    第四次發生問題是5/25(三)當時下班時間,我在新莊思源路要上大漢橋的大馬路上,等紅綠燈的時候又熄火了!我無法移動到路邊,因為我在馬路正中間!而且一堆車!我努力電發就是發不起來,紅燈綠燈,我身後的機車汽車公車貨車一輛一輛從我後面呼嘯而過,好幾台車差點撞到我...後來好不容易發起來了,也是一路戰戰兢兢騎回家,5/26(四)早上要上班時,車子也是電發發了三分多鐘才發起來,一到公司就line告訴老闆我的狀況,但老闆不讀也不回,晚上下班回家時,又是一樣問題發不起來!我打電話到店裡聯繫老闆,告訴他:「你們的車子問題一大堆,我在大馬路上熄火,真的差點被車撞死,車子能不能一次就修好,這樣的車子我騎起來很危險,一直這樣反覆修理也很浪費我時間!」當下老闆就一陣狂飆:「現在是怎樣?不然退一退啦這麼麻煩#%^@$%#$」然後就直接掛我電話。我立刻回撥回去,老闆接起電話,當下還假裝不是他,「你找誰?曾老闆?喔他不在阿,他出去了」講到最後他根本就是老闆本人阿…我要求車子全額退款給我,老闆矢口否認是他們的疏失,最後用他很忙,沒空跟我說,明天早上再聯絡,看車子在哪裡,再過來幫我把車牽回去修理。5/27(五)早上我一到公司就立刻撥給老闆,本來說好要過來牽車,結果又改口,叫我有空把車子騎回去,並且在店裡待一整天,看他測試車子一整天。我回答說:「為什麼你們車子有問題,現在又叫我自己把車騎回去,而且要在店裡待一整天,我哪有這麼多時間,你們把車子牽回去,並且把零件都檢查好換過新的可以嗎?」老闆完全沒有誠意處理問題,一付就是那種「你要就自己騎回來」的態度,我最後受不了,和老闆說:「如果你不好好處理問題,我就找消基會看能不能告你們。」老闆:「隨便你阿~去告去告」

    我想詢問律師的事情是:

    1.這樣不實的二手車,法律上是否有適合法規能向他提告

    2.我需要蒐集哪些比較有效的證據

    感謝律師的解答,謝謝你們!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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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27 22:59 
  • 文章人氣:321
  • 個人積分:14580
  • 律師評價:729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二手車基於其使用之年限,本身功能不可能與新品相同,車行應該會告知你出廠日期目前之車況,而你應該也知悉購買的係二手車,購買之車價本身會反應二手車之品質。 民事上,若二手車根本無法正常騎乘,會構成民法第354條之物之瑕疵,你已經通知出賣人二手車有瑕疵,要在6個月內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超過除斥期間後就無法主張權利。 刑事上,要明知該二手機車跟本無其所稱之品質或根本無法正常騎乘,佯稱有該品質或可以正常騎乘,致使你陷於錯誤,購買機車,才會構成詐欺罪,惟車行老闆可能會辯稱原本檢查時都正常,不清楚為何會發生故障,此時就不容易構成詐欺罪。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