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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贈與撤銷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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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28 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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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412條第1項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附負擔之贈與係指贈與人與受贈人約定,受贈人必須履行一定之事項,受贈人同意後所為之贈與,受贈人不履行負擔時,贈與人可以請求履行負擔或撤銷贈與撤銷贈與後,贈與溯及既往失其效力,可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民法第99條第1項、第2項規定:「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附條件之贈與要看你約定何種條件,解除條件在條件成就後,法律行為失其效力,贈與契約失效,停止條件在條件成就後,法律行為發生效力,贈與契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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