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賠償是否成立?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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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28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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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對方請求賠償的民法上基礎僅為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但依您所述事實,B顯然無任何故意或過失不法行為,難以成立賠償責任,A的母親要求B賠償並無理由。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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