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不付扶養費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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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18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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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
Ⅰ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Ⅱ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堅持不用讓對方付扶養費不是法院考量選定未成年子女行使負擔之人之因素,且將來仍然可以子女名義請求扶養費。應針對法條規定之內容說明由你擔任最符合子女之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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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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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19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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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婚姻經撤銷或離婚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即明。倘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父母之一方支付全部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後,自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向他方請求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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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克仁律師
-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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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20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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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這種保證或承諾對於法官是沒有用的
你應該要營造有利於你的監護權條件
法院有ㄧ些判決的基礎
所以你應該要說明你的狀況
評估有無取得監護的機會
如果有機會取得
那當然也要跟對方要撫養費
不要白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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