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權會違反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二十七條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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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27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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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程序或決議之方法,違反法令或規約,區分所有權人可以類推適用民法第56條第1項規定,在決議後3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若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無效。可以類推適用民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提起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訴訟。 若單純爭執委任關係是否存在,可以提起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訴訟。 決議是否有瑕疵要看是否有違反規約或法令而定,選票只準備110張是否會影響表決之正確性目前看不出來,要看到詳細資料才有辦法判斷。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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