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繼承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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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7-01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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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現行法律已採全面限定繼承之有限責任,無論您有無辦理,都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2、但若未拋棄繼承,需有檢送遺產清冊、協助法院使債權人分配受償之責任,若因過程中有過失致債權人權益受損,可對您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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