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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繼承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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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01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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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0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1、現行法律已採全面限定繼承之有限責任,無論您有無辦理,都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2、但若未拋棄繼承,需有檢送遺產清冊、協助法院使債權分配受償之責任,若因過程中有過失債權人權益受損,可對您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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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01 17:11 
  • 文章人氣: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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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29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雖然民法第1148條第2項已改採概括繼承,限定責任之方式,但還是有辦理陳報遺產清冊之實益,可以參考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77024571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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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8-19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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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3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

    為釐清需用於清償繼承債務的遺產範圍,最好依規定於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盡快啟動遺產清算程序。否則後續可能會有更多訟累。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