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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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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05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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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29288
  • 律師評價:1120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依照刑法第41條規定,加重持有之部分是否仍可適用刑法41條,涉及解釋的問題;而施用毒品的部分則可聲請易科罰金,但以上准駁之權均在執行檢察官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