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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礙名譽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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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11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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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9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34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規定「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故除非您在台北涉嫌犯罪,否則台北是不會有管轄權的,至於被告居住在哪裡,並不判斷管轄權的重點;而您也居住在高雄,高雄偵查機關也會有管轄權,如果到時後真的是由台北的偵查機關通知或傳換您出庭,可以請求移轉管轄至高雄。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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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國政 (S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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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12 00:48 
  • 文章人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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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07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4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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