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礙名譽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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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7-11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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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規定「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故除非您在台北涉嫌犯罪,否則台北是不會有管轄權的,至於被告居住在哪裡,並不判斷管轄權的重點;而您也居住在高雄,高雄偵查機關也會有管轄權,如果到時後真的是由台北的偵查機關通知或傳換您出庭,可以請求移轉管轄至高雄。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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