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律師
我是債權人,我在7月8日收到法院寄來要對債務人進行強制執行的函
裡面有執行對方薪資、不動產(房子+土地)
薪資的部份,書記官說我要自己打電話問第三方(債務人上班的公司),如果第三方要扣債務人的薪資三分之一給我,我再提供帳戶資料給第三方!
但是函內有寫到,第三方可在十日內提出債務人不在此工作的異議(大概的意思)…
那我到底該何時詢問第三方?
是我自己問第三方嗎?因為第三方的會計是債務人的姐姐…對方故意刁難…
房子的執行是要查封債務人的房子
因為債務人的房子有房貸!
我該如何計算債務人的房子貸款金額?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