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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民事訴訟時效程序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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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25 11:45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29288
  • 律師評價:1120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依據民法第131條規定可知,時效雖因起訴而中斷,但若您撤回訴訟,則時效視為不中斷,本件可能就會罹於兩年請求權時效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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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25 12:28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13406
  • 律師評價:313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一、撤告後,接著之前已經經過的時間如果超過二年,是有可能會被認為時效消滅,如果後續再提告的話對方會提時效消滅之答辯。

    二、關於你的問題,如果只有給你法條參考你可能還是看不懂。

    三、我查一個跟你說的情形很類似的給你參考吧,這件是撤回告訴後來再告,因為超過二年而被駁回的案件。

    「三、經查,本件損害之發生係於102年2月27日,有車禍肇事資料

        在卷可憑,又原告曾於103年12月15日就同一事件在新北地
        院板橋簡易庭提告(案號103年度司板小調字2466號),請
        求被告給付系爭車輛車損,嗣原告認重覆起訴而撤回103年
        度司板小調字2466號,此經原告自承在卷,復為兩造所不爭
        執,則揆諸前揭民法第131條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原
        本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業因撤回起訴而不中斷,原告就系
        爭車輛車損代位請求權即應自本件損害之發生之日即102
        年2月27日起算消滅時效2年,至104年2月26日屆滿而消滅,
        然原告遲至104年4月28日始提起本訴訟,有原告民事起訴狀
        上之本院收狀戳章附卷足參,是原告對被告就系爭車輛車損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業已罹於2年時效而消滅,被告時效之抗辯,即屬有據,自得拒絕給付。從而,原告之請求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是否撤告仍請三思。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 lawyer6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