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民事訴訟時效程序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7-25 12:28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13406
- 律師評價:313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一、撤告後,接著之前已經經過的時間如果超過二年,是有可能會被認為時效消滅,如果後續再提告的話對方會提時效消滅之答辯。
二、關於你的問題,如果只有給你法條參考你可能還是看不懂。
三、我查一個跟你說的情形很類似的給你參考吧,這件是撤回告訴後來再告,因為超過二年而被駁回的案件。
「三、經查,本件損害之發生係於102年2月27日,有車禍肇事資料
在卷可憑,又原告曾於103年12月15日就同一事件在新北地 院板橋簡易庭提告(案號103年度司板小調字2466號),請 求被告給付系爭車輛車損,嗣原告認重覆起訴而撤回103年 度司板小調字2466號,此經原告自承在卷,復為兩造所不爭 執,則揆諸前揭民法第131條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原 本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業因撤回起訴而不中斷,原告就系 爭車輛車損之代位請求權即應自本件損害之發生之日即102 年2月27日起算消滅時效2年,至104年2月26日屆滿而消滅, 然原告遲至104年4月28日始提起本訴訟,有原告民事起訴狀 上之本院收狀戳章附卷足參,是原告對被告就系爭車輛車損 之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業已罹於2年時效而消滅,被告為 時效之抗辯,即屬有據,自得拒絕給付。從而,原告之請求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是否撤告仍請三思。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 lawyer660129
第 1/1 頁
- 1
共 3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