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退新舊制 退休年資計算問題
- SU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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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7-29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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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在勞退新制上路的那一年,我已在同一間公司有13年年資,
新制上路後我選擇新制又繼續在同一間公司任職五年,
後來因為個人原因所以我從該公司離職,經過半年(沒有再去其他間公司工作),又被原本公司老闆找回去,且公司願意承認我過去18年的年資。
想請問的是,因為我有查到勞退新舊制混和,舊制部分年資保留計算的前提是需要繼續在同一間公司服務,那請問我這種有離職半年但沒有任職新公司,之後又回原公司的例子,以法條規定來說,可以繼續保留計算舊制年資嗎?那如果法條規定無法繼續保留,但公司願意讓我繼續保留,這樣算不算是優於勞基法所以也是無不合法的呢?
若可以的話麻煩給我相關法條規定,因為有時候自己實在是看不太懂,謝謝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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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8-02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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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0條規定,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如果中間停止超過三個月,勞動基準法沒有規定,由於勞動基準法是勞動契約的最低標準,如果雇主與您之間的契約約定優於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則應以你們之間的契約約定為準。
如您所述,公司願意承認你過去的年資,您在該公司的年資及福利優於勞動基準法的規定,應以您與公司間的約定為準。不過,為避免將來有爭執,公司同意承認過去年資及福利的資料您最好保存,以作為主張您年資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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