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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俊瑋 律師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第107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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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尋結果:共 1 頁,10 篇問答
  • Tim
  • 發問時間:2015-06-09 14:24:19
  • 目前正在訴訟遺產分割的官司,被告因被繼承人指定保險金受益人為我而感到不公平,因此要求法官要行使職權向保險公司調查母親指定為我的相關身故保險金,請問此行為是否已違反相關法令?
  • 陳俊瑋
  • 回覆時間:2015-06-09 14:24:19
  • 您好 你可以援引保險法第112條<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向法官說明保險金不屬於遺產,不在遺產分割範圍之內。至於對方如此主張,對法官並沒有強制之效力,所以並無任何違法之處。換言之,即便如此主張,法官也未必會依職權調查。希望有幫助到您。

  • 拜月教主
  • 發問時間:2015-04-02 23:52:20
  • 律師您好
    我一年多前曾到一家生活顧問公司,我在介紹的秘書鼓吹之下,便想說加入看看,起先她說可以分期付款12期,每期1000的繳納完入會員費39990,我便拿出信用卡給她刷,由於我的卡有額度,還有其它分期消費未付完,因此她只刷了14935元,但事後我回家打電話向銀行客服詢問,他們說並沒幫我辦分期,讓我感到有受騙成份在,,因此要解約,隔天到這家公司去找接恰的秘書,她們公司人員說她不在,也無法幫我處理任何問題,事後這位秘書也有打電話給我說她出差,需等她回來才能處理!後來有和解了,也寫了和解書,但她們堅持要收我六千的諮詢費,但我根本就沒享受她們任何服務,連簽約當時合約也沒留一份給我,她們硬凹說都給我了,所以我不甘心的在網路上公怖他們惡行惡狀,像是刻意在簽約時,把簽約時間往前寫刻意躲開合約鑑賞期,還問人家的手機門號公司,便稱說她們與該電信門號公司有合作,可以讓通話費跟簡訊有優惠,,便稱說過幾天會收到簡訊通知,但我也打電話向電信公司求證了,客服員說根本沒跟這家公司合作!
    現在這家公司要告我妨害名譽,而我PO文也有打出些不堪字眼,像可惡不要臉,做賊心虛..等等!這樣我的罪名會成立嗎?分期的部份銀行可以出示資料證明她們並沒有幫我做分期!而我也有錄音錄下了她們謊稱跟電信公司有合作..等等不實的欺騙! 我想問我該怎麼做對我比較有利?

  • 陳俊瑋
  • 回覆時間:2015-04-03 08:32:46
  • 如果有出現不雅字眼,您的行為的確構成公然侮辱,不過您可以向檢察官說明為何你會有這樣的行為,並提出相關的證據,可能能得到不起訴或緩起訴的處分
  • 毛蟲
  • 發問時間:2015-03-21 11:07:50
  • 各位大大你好,小弟有個困難請大大們解答我該怎麼辦!謝謝

    事情是這樣 就在1月初 小弟我不小心在關渡橋上撞到前車總共包含我四台  我是第四台  然後第一台輕傷 我賠償1500當下和解 第二台不跟我喬 只有說交給保險 第三台屁股被我撞爛 不過我到我的車廠把他恢復原狀了 一人出一半 因為他酒駕 不過維修也當下和解!重點來了  直到今天3/19號  第二台車才打來說他不用保險修車 要我全額賠償 而且堅持回去原廠維修開價27000快30000那我該怎麼辦?


    我可以要求到我的車廠回覆原裝就好嗎?沒有必要回原廠維修更新吧!而且時間過這麼久 說不定他自己又有什麼損傷沒人知道 我該尋求法律途徑嗎?


    我是有心幫他維修到好 不過沒有必要回原廠更新吧!謝謝大大指教
  • 陳俊瑋
  • 回覆時間:2015-03-21 11:07:50
  • 在法律上對方有權要求回原廠修理,因為他可能不信任你或非原廠的修車廠,不過看完你的描述,我比較好奇當天有報案嗎???

  • 嘉琪
  • 發問時間:2015-03-21 10:56:07
  • 今年在網路上批熱門的相機
    因為一開始以為廠商在台灣
    和他一直用QQ聯絡
    然後和廠商目價後是沒有懷疑過對方是否詐騙
    因為有看到他的實體店面和住址
    事後中間因為對方說要求付增植稅稅金,才打電話給消保會,消保會說
    沒把全數金額付給對方不算詐騙
    事後把所有相機的錢36萬金額(裡面也有買家的錢)
    對方說要付完增植稅17%才能讓我拿到相機。
    後來台灣海關也有說繳完那些還要繳海關稅
    重點,那時也有和買家一起去機場看相機是否真的有寄來台灣
    對方始終不透露單號方便查看。也有和買家解釋。結果買家聽完全要求退款。也有給期限在何時退完。
    但今天碰到一個買家只付6000元訂金。我也有和他說好有錢會先給一些
    也說25號會環完他的錢和他男友。莫名他的母親打電話給我
    用威脅的口氣和我說今天不環完錢就去警局告我。結果我和他說我和他女兒談25號 他說不管就是今天怎樣的,後來又說他老公是警察,不處理連我老公也會有事。
    而且我也有和他說我也是受害者,他卻回說甘他屁事。
    就說今天星期五沒付就星期六警局門口面交拿錢 。重點我身上一時無法生出六千元
    因為我老公也當兵也把他的薪資環給一位客人
    我公婆也要繳房租和養小孩
    完全無法
    而且他的母親說不要密他女兒談
    他女兒卻密我
    一直和我老公說我和他女兒說前後說的不同
    請問一下
    如果他的母親告我詐欺是否會成立?還有我老公也會有罪嗎
  • 陳俊瑋
  • 回覆時間:2015-03-21 10:56:07
  • 如果你有保留QQ的紀錄,證明你沒有詐欺的故意,基本上是不會成立詐欺罪,但民事上仍會有債務不履行的問題,換言之對方仍能到法院告你請你還錢,所以還是盡快處理比較好

  • 黃正偉
  • 發問時間:2015-03-18 06:35:54


    • 小的目前24 女方25 想請問律師:若女方離家出走 我收留他 有觸犯什麼相關的法律嗎? 麻煩了 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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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上 昨天一時情急 想另外請問律師 若確定雙方都滿20 這樣的行為 若對方要提告有成立什麼罪名嗎? 再麻煩您了 謝謝



  • 陳俊瑋
  • 回覆時間:2015-03-18 07:17:29
  • 如果女方是自願的,基本上是不會觸犯法律的!
  • tina
  • 發問時間:2015-03-18 00:14:45
  • 事情是這樣,以前當學生時有一個人常常在我學業成績考差時在別人面前或是私下對我嘲笑落井下石。之後我忍不住就跟他發生了爭執。事隔多年,我仍因為當初發生爭執這件事一直揮之不去。之後我在網路上找他用發訊息的方式跟他理論過去對我做的事情,我跟他表明當初他的那些舉動要對整件事負責,以及表明讓我多年來常處在憂鬱的狀態,讓我無法正常工作間接害了我一輩子。雖然他回應說當初都只是開玩笑沒有惡意,但是態度有點惡劣,似乎事不關己。之後他回答:「你想怎樣啦!?」,我看到他態度惡劣之後,覺得自己的人格從過去到現在一直受到羞辱,於是我很憤怒的回答:「我會復仇,你等著!」。請問這句話這樣構成恐嚇嗎?我當初這句話的意思是跟對方說有一天會換我來嘲笑他,讓他也感受到這種人格一直受到羞辱不被尊重的感覺。
  • 陳俊瑋
  • 回覆時間:2015-03-18 00:14:45
  • 恐嚇的定義是以"將來之惡害來使被害人心生恐懼",所以只要對方感到害怕,你的行為仍會成立恐嚇罪。

  • 黃正偉
  • 發問時間:2015-03-17 12:22:13
  • 小的目前24 女方25 想請問律師:若女方離家出走 我收留他 有觸犯什麼相關的法律嗎? 麻煩了 感激不盡

  • 陳俊瑋
  • 回覆時間:2015-03-17 12:28:09
  • 如果女方未成年,可能觸犯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您的狀況是女方已成年,所以不會觸犯刑法,但請您確認女方真的已成年,而非未成年少女謊稱成年。
  • 百娟
  • 發問時間:2015-03-16 14:26:07
  • 巷弄內公有地有一戶人家私自在地上劃線,他在地上劃這樣 【車】,車子旁邊劃了邊線把車子停在中間,本來用紅色的噴漆劃,後來發現不明顯又用白色的噴漆疊上去。
    請問他這樣私自劃線是否有觸法? 我們住戶該如何處理?謝謝!
  • 陳俊瑋
  • 回覆時間:2015-03-16 14:26:07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您可向轄區派出所檢舉!

  • Nicole
  • 發問時間:2015-03-16 13:52:41
  • 您好,想請問一下,發生車禍,對方撞我的車尾,他自摔,當下他不讓我報警一直趕我走,也不願留下所有資料,請問這樣他能事後報案控訴我肇逃嗎?
    我在隔天已去警局備案,也詢問過員警,他們表示當天皆無人報案。
  • 陳俊瑋
  • 回覆時間:2015-03-16 13:52:41
  • 關於您的問題!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條文並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所以只要發生交通事故,即須留下處理,以免觸法,因此對方仍能主張您肇事逃逸!所以下次遇到時!請務必報警處理! 但我想不必過分擔心,依您的狀況,縱使對方主張肇事逃逸,也有可能因為情節輕微而使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 Joanna
  • 發問時間:2015-03-16 11:47:28
  • 不好意思!我想請問ㄧ下!因為我弟弟下班時,行走行人穿越道!此路段沒紅綠燈!被機車(a車)撞到之後彈出去、接著被第二台機車撞到腳!導致腳粉碎性骨折而開刀!a.b車兩人是友人!他們強調弟弟沒走進行人穿越道?我問弟弟問題!弟弟當時被撞也都失憶!所以回答忘記了!但看案發圖行人穿越道離弟弟只有5~60公分的距離!只是沒走進去而已!也有可能是有走行人被撞出去!然而第一台車家屬說是第二車把弟弟撞腳斷!第二台車說他很倒楣、這不關他事!想請問弟弟有歸屬責任在嗎?第二台車需要負責嗎?歸屬責任是?初判表是寫弟弟尚未發現肇因!然而對方是寫、疑經行人穿越道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
  • 陳俊瑋
  • 回覆時間:2015-03-16 11:47:29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第2項: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依此條A、B皆可能有注意義務之違反而有過失,不論您弟弟是否有過失,AB皆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罪,您弟弟有無過失儘可能涉及民事賠償金額求償額度的問題,建議先向法院提起刑事告訴再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賠償,另外也請聯絡對方的強制汽車保險人,處理理賠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