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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宜成律師 律師
律師證號:95臺檢證字第6799號
瀏覽人數:16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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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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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律師為臺灣大學法學碩士畢業、政治大學法學士畢業
曾任職地方法院、高雄市政府、台中市政府法制局、中央政府機關法制專員
免費諮詢電話:0919-839602 ; Line ID:0921190607
服務地區:台中、彰化、南投
事務所地址:台中市西區精誠三十街11號7樓之3
部落格 : https://www.pixnet.net/pcard/hsieh108/profile/blog
搜尋結果:共 2 頁,12 篇問答
  • Mandy
  • 發問時間:2019-03-11 22:21:21
  • 針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的金額不服(短少了按日計算違約金),該回覆何種書狀?

  • 謝小姐
  • 發問時間:2018-10-01 17:50:04

  • 兄弟合資購屋,但房子記名弟弟,最近房子賣掉,弟弟不拿出哥哥的錢,請問提?有勝算嗎?證明文件只有line的對話,跟有幾次房貸是用銀行轉帳的..
  • 謝宜成律師
  • 回覆時間:2018-10-01 17:50:04
  • 有無勝算須視手頭上有多少資料而定,俾先證明有借名登記契約存在,也就是房地由你們兄弟兩人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如相關協議,繳款繳稅證明),當時只不過是協議借用弟弟之名義登記,若佐證資料不足,要證明有借名登記契約存在之難度可能提高。不過,假設萬一無法證明有借名登記契約存在,或許可改以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請求對方返還墊付之買賣價金或相關費用(備位)。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來電或mail詢問,勿留言在板上,謝謝。※電話:0921190607(中華電信) /電子郵件: hsieh108@gmail.com / Line ID:0921190607

  • 陳先生
  • 發問時間:2018-10-01 17:24:03
  • 如題, 我與我前妻已離婚有個小孩兩歲半~小孩監護權與扶養權都歸我所有~目前遇到的問題是~前妻的親哥哥死亡因為有留下債務負債~因為他們的父母已不在死亡者也沒有子女~所以達到第三順繼承者為死亡者的兄弟姐妹(也就是我前妻跟一個二哥)~所以我想請問前妻他們已經要拋棄繼承~我的兒子"也就是亡者外甥"(亡者及是我小孩的舅舅)也需要辦理 拋棄繼承嗎?
    我上網查到是這樣:
    A.依民法第1138八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而定之:
    1.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外孫)子女、曾孫(外曾孫)子女)。
    2.父母(不含繼父母)。
    3.兄弟姊妹(1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弟姊妹,2其子女無繼承權)。
    4.祖父母(含外祖父母)。
    但我之後有打電話去"財團法人法律扶助會"跟全省免費法律諮詢 他們卻異口同聲跟我說外甥也是我的小孩也需要辦理拋棄繼承!所以我想請問實際法律情況是怎樣??謝謝
  • 謝宜成律師
  • 回覆時間:2018-10-01 17:24:03
  • 該外甥(兄弟姊妹的小孩)並未在法定繼承人順序內,無法繼承,故無須拋棄繼承

  • Tina
  • 發問時間:2018-09-29 22:16:45
  • 配合工作加班,上下班必經過路線,且無違規,下班途中直行騎車,被右後方的來車撞上,經醫師診斷頭部及頸部有挫傷,需休養ㄧ週。出院後到別的醫院檢查有輕微腦震盪,需在家休養,並自行提離職,這樣能向公司申請職災嗎?因勞基勞規定任職滿一年,離職需10天前告知雇主,但因車禍後,肢體上仍然有多處傷口扭傷行動不便,頸部也因受傷需暫時戴著頸圈,頭部有輕微腦震盪,可直接遞辭呈不交接嗎?薪資部份車禍請的假可算工傷假嗎?
  • 謝宜成律師
  • 回覆時間:2018-09-29 22:16:45
  • 一、職災補償: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勞保職災醫療給付補助:


    (一)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應向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請診療,免繳交健保規定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被保險人之保險醫療費用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支付。


    (二)另享有住院期間30日內膳食費半數之補助,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準用全民健康保險有關規定辦理。


    三、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所稱醫療期間係指「醫治」與「療養」。一般所稱「復健」係屬後續之醫治行為,但應至其工作能力恢復之期間為限。查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勞動基準法第十三條定有明文,故勞工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形者,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三條規定,於同法第五十九條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於醫療期間內勞工所為之惡意行為,應不在該條保護範圍之內。


    四、您得向公司請求職災之補償,若公司拒絕,得向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公司若仍拒絕與您協調處理,可提起訴訟請求之。


     

  • RITCHIE
  • 發問時間:2018-09-27 23:17:58
  • 我是債權人,一張40萬本票,目前本票裁定確定書已經下來,我也申請強制執行,但此債務人名下無財產、所得。但他自己有開燒烤店獨資但店面是租的,戶籍資料顯示他是戶長,想請問我能追加強制執行,查封他戶籍地的動產跟店面的動產嗎?那若到時查封的話是東西要全部搬走還是可以原地查封保管,好逼迫他還錢,若他還錢後能否直接解除查封呢?先謝謝各位律師,煩請指點
  • 謝宜成律師
  • 回覆時間:2018-09-27 23:17:59
  • 須視動產是否為債務人所有而定,以免誤封


    強制執行法第59條:「查封之動產,應移置於該管法院所指定之貯藏所或委託妥適之保管人保管之。認為適當時,亦得以債權人為保管人。查封物除貴重物品及有價證券外,經債權人同意或認為適當時,得使債務人保管之。查封物交保管人時,應告知刑法所定損壞、除去或污穢查封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之處罰。查封物交保管人時,應命保管人出具收據。查封物以債務人為保管人時,得許其於無損查封物之價值範圍內,使用之。」


    強制執行法第60條:「查封物應公開拍賣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法院得不經拍賣程序,將查封物變賣之:一、債權人及債務人聲請或對於查封物之價格為協議者。二、有易於腐壞之性質者。三、有減少價值之虞者。四、為金銀物品或有市價之物品者。五、保管困難或需費過鉅者。第七十一條之規定,於前項變賣準用之。」


    強制執行法第72條:「拍賣於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應即停止。」

  • 江大衛
  • 發問時間:2018-09-27 22:48:18
  • 您好, 我於2018年8月10日以非自願方式離職, 資方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資方於9月5日發薪日於薪資條明細中在資遣費欄位扣除費用近50%, 理由是業務過失, 但事先並無告本人且無行使正常法律程序擅自扣除. 目前已安排於勞工局調解, 希望在調解前先釐清以下兩點; 1. 資方雖有給付資遣費但實際金額與應得金額相差甚遠, 這樣適用勞基法第17條嗎? 2. 資方以資遣費為名目預扣薪資, 這樣適用勞基法第26條嗎? P.S. 此述資方扣除資遣費行為未經法律程序 以上, 感謝回覆
  • 謝宜成律師
  • 回覆時間:2018-09-27 22:48:18
  • 勞工局調解時應請對方給付短少之資遣費或相關費用


    如調解不成立,則依相關爭議解決途徑(例如訴訟)處理

  • 發問時間:2018-09-27 22:30:17
  • 我的車臨時停在黃線上被撞,我的車已熄火車上也無人,但對方是孕婦開車撞上我的車左後方,撞擊力很大導致前車直接撞上車前的電線桿,對方有說他是當時因為懷孕肚子不舒服撞上來,導致這場車禍,當下孕婦也有去醫院也驗傷,我們車估價要快八萬,也跟對方說如果不相信也可以找其他家估,但對方只願意賠償4萬左右,他也告知我們因為我們停在黃線上,所以他沒辦法賠償那麼多,說如果要走法律的話,也會連他的車資維修算進去跟沒有車子上班的通勤費算在裡面,想請問一下,這樣狀況是他自己因素導致撞倒我們的車子,假設我們需要賠他們的話是多少?如果說要佔比例問題的話我們各佔多少比例?不過我們的停的黃線是基本上不會堵礙交通
  • 謝宜成律師
  • 回覆時間:2018-09-27 22:30:17
  • 事故發生時是否有報警?如有報警 則視後續現場圖初判表而定,必要時聲請鑑定


    如未報警,鑑定會有難度,建議儘速尋找相關影片或行車紀錄或證人

  • 白豬
  • 發問時間:2018-09-26 23:24:06
  • 如題:小女22日發生車禍 前有十字路口,本來騎在外側車道但是前有兩台休旅車打燈右轉彎, 一台違規停在紅線轉彎處,迫使第二台立刻打左轉燈向左駕使,壓迫小女向左內側移動,后方車子閃避不及發生踫撞,小女輕傷,機車中柱及車架受損,事故車主要求小女完全賠償,請問小女該如何處理?車主的車是鋁板件,修理費用高達10來萬,害得小女哭了好幾天,才剛付完大學費用,現在又要賠償修車費!禍不單行!請問在十字路口車主明明可以減速慢行避開,確硬從左側刷行,他本身有無責任?懇請各位大大解惑
  • 謝宜成律師
  • 回覆時間:2018-09-26 23:24:06
  • 三位汽車車主均可能有過失致傷刑責,尤其後車車主未必完全無責,惟仍須視訴訟過程攻防而定,可於期限內提刑事告訴以促進和(調)解談判,後續刑事訴訟策略則視和(調)解談判結果而定

  • 阿華
  • 發問時間:2018-09-26 23:14:23
  • 你好
    上個禮拜我在社區車庫與人發生車禍
    事情是這樣的
    我是騎摩托車對方是開車
    我們社區只有一個出入口 對方要進來我要出去
    我們不是像大樓一樣是地下停車場 但上車庫前有一個小坡
    而我們家是在離出口的第二間屋子
    要出去時我有觀察是否有車輛進出 確認無車我才往前騎
    結果一出去就和對方互撞 當時滿腦子都是困惑 因為真的不知道有車
    對方一下車就咬定我騎車太快 但是我們家離出口也不到150米
    我油門催到底也不可能多快 對方也說他進車庫前有看到我 但是也沒按喇叭示警我 而我的方向其實是看不到車的
    之後對方打電話來一開口就要求我們陪他車子損壞費用4萬多元
    從頭到尾也沒問候我們人是否有受傷
    我們覺得不合理 因為錯不完全在我們身上吧
    於是提出雙方各賠一半 對方也不接受 也不出面談 都叫社區委員來叫我們賠他錢
    我想問的是  若進調解還是沒解決  進到法院會如何?
    我應該怎麼做才能對我比較有利?
    若我有看診記錄對我有幫助嗎?
     
  • 謝宜成律師
  • 回覆時間:2018-09-26 23:14:23
  • 除就診紀錄(如無受傷,則可能無太大助益...如有受傷則對方可能有過失致傷責任)外,惟證據仍嫌薄弱,宜儘速蒐集其他相關證據補強...

  • Catherine
  • 發問時間:2018-09-26 23:04:16
  • 我們是與二房東分租店面的兩位二房客,與二房東簽約到期日分別是108年2月及108年4月,但近日透過大房東告知我們,二房東目前租約到107年9月已到期,過期合約仍未續簽新合約,租金也積欠約一個月,基於我們二房客而言,如何保障自己的押金及賠償金及裝潢及營業損失等如何求償呢?
  • 謝宜成律師
  • 回覆時間:2018-09-26 23:04:16
  • 我們是與二房東分租店面的兩位二房客,與二房東簽約到期日分別是108年2月及108年4月,但近日透過大房東告知我們,二房東目前租約到107年9月已到期,過期合約仍未續簽新合約,租金也積欠約一個月,基於我們二房客而言,如何保障自己的押金及賠償金及裝潢及營業損失等如何求償呢?


    爾後店面如遭大房東取回而權益受損時,可向二房東訴訟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