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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上維 律師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652號
瀏覽人數:25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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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文章: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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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正遇到惱人的法律問題感到不知所措嗎?在這裡,我們有真正專業的律師團隊能為您服務,本所位於台北地方法院旁,每位律師皆學有專精,並在學校教授法律課程,乃兼具實務與學術的優質團隊,最重要的,我們充滿服務熱誠,當事人滿意的笑容就是我們最大的財富,在這裡,我們已隨時準備好為您解決各類疑難雜症,世上沒有解決不了的問題,只要您找到「對的人」,等待您的發問!

搜尋結果:共 2 頁,12 篇文章
什麼樣的問題呢 0932210506
瀏覽:444
日期:105-10-06
您不覺得外勞比較值得幫助嗎
瀏覽:2078
日期:104-09-15
?
瀏覽:596
日期:103-01-13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首先要看您與代辦公司之間雙方當初是否有書面契約 契約文義內容是否足以辨識代辦公司服務內容為何 若無書面契約,您可嘗試與當初承辦人員電話或其他方式溝通 並錄音存證 看是否能得到對您有利證據 就算將來上法院 也才較有勝算 以上 敬供參酌
瀏覽:706
日期:103-01-13
若你們從頭到尾只有打電動 討論功課 當然甚麼法律也沒觸犯阿
瀏覽:501
日期:103-01-13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大致上來說,若甲方一職避不見面,乙方在法律上能主張者有 1.刑事方面:事發六個月內向警察局或地檢署提起刑事過失傷害告訴 2.民事方面:向對方請求所受財產上損害,例如車損或醫藥費以及無法工作之勞動損失                                       非財產上所害,例如精神撫慰金   以上,敬供參酌 
瀏覽:1013
日期:103-01-13
若無法跟對方取得聯繫 只好等到開偵查庭時向檢察官表示自己真心想道歉 不果你還未滿18 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結果 應該不至於很嚴重 找到機會就向對方表達歉意吧
瀏覽:464
日期:103-01-08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我國刑法關於誹謗罪規定如下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簡單的說  若您能證明對方對你指控非為真實 當然可以向對方提起民刑事訴訟   就算無法證明對方所言非真實  但他所散布皆為您個人私事 也與公共利益無關   您還是可對對方提起相關民刑訴訟   以上回答謹共參考
瀏覽:613
日期:103-01-08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因為您提到 您提起的是 公然污辱 '刑事告訴 ,故有關管轄權應適用下述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 5 條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而犯罪地的實務上解釋 包括犯罪行為地 以及 結果發生地 您的案例中  因為您被侵害人格法益的地點為網路世界,則 被告住居所以及您使用電腦處(犯罪結果發生地),或被告有其他犯罪行為地(例如網咖) 這些地方的法院以及地檢署皆有管轄權 以上,供您參考,謝謝      
瀏覽:31117
日期:103-01-06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大至回答如下: 若對方臉書為公開,表示他對於自己臉書內容已同意開放給大眾觀賞 此時就沒有所謂侵犯隱私的問題 但若您是用不正方法,例如用木馬程式,或者於知悉對方密碼後,登入並流覽他人帳號及非公開資訊 就可能有刑法妨害祕密罪的問題喔 以上,謹供參考,謝謝
瀏覽:688
日期:103-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