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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首先要看您與代辦公司之間雙方當初是否有書面契約
契約文義內容是否足以辨識代辦公司服務內容為何
若無書面契約,您可嘗試與當初承辦人員電話或其他方式溝通
並錄音存證 看是否能得到對您有利證據
就算將來上法院 也才較有勝算
以上 敬供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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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1-13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大致上來說,若甲方一職避不見面,乙方在法律上能主張者有
1.刑事方面:事發六個月內向警察局或地檢署提起刑事過失傷害告訴
2.民事方面:向對方請求所受財產上損害,例如車損或醫藥費以及無法工作之勞動損失
非財產上所害,例如精神撫慰金
以上,敬供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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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1-13
若無法跟對方取得聯繫
只好等到開偵查庭時向檢察官表示自己真心想道歉
不果你還未滿18 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結果
應該不至於很嚴重
找到機會就向對方表達歉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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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1-08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我國刑法關於誹謗罪規定如下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簡單的說 若您能證明對方對你指控非為真實 當然可以向對方提起民刑事訴訟
就算無法證明對方所言非真實 但他所散布皆為您個人私事 也與公共利益無關
您還是可對對方提起相關民刑訴訟
以上回答謹共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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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1-08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因為您提到 您提起的是 公然污辱 '刑事告訴 ,故有關管轄權應適用下述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 5 條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而犯罪地的實務上解釋 包括犯罪行為地 以及 結果發生地
您的案例中 因為您被侵害人格法益的地點為網路世界,則
被告住居所以及您使用電腦處(犯罪結果發生地),或被告有其他犯罪行為地(例如網咖)
這些地方的法院以及地檢署皆有管轄權
以上,供您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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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1-06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大至回答如下:
若對方臉書為公開,表示他對於自己臉書內容已同意開放給大眾觀賞
此時就沒有所謂侵犯隱私的問題
但若您是用不正方法,例如用木馬程式,或者於知悉對方密碼後,登入並流覽他人帳號及非公開資訊
就可能有刑法妨害祕密罪的問題喔
以上,謹供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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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