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車禍是因為甲方汽車逆向行駛,撞擊乙方機車
事發當時有報警也作了筆錄
當下甲方同意負起修車費及醫療費
乙方急診時左側有大面積擦傷,左腳踝嚴重挫傷,無法行走
並於回診骨科門診後發現腳背骨裂開需打石膏固定
而機車修膳費為九千多元,原本粗估總費用為一萬五
但甲方卻於事發後開始避不見面,且拒絕付款
請問關於這樣,乙方有什麼方法可以解決呢?
且因不良於行,上下班只能搭計程車,這又是一筆額外的大開銷...
懇請解答,非常感謝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大致上來說,若甲方一職避不見面,乙方在法律上能主張者有
1.刑事方面:事發六個月內向警察局或地檢署提起刑事過失傷害告訴
2.民事方面:向對方請求所受財產上損害,例如車損或醫藥費以及無法工作之勞動損失
非財產上所害,例如精神撫慰金
以上,敬供參酌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至地檢署提出過失傷害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對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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