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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開證券戶,倘非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辦理者,應有該法定代理人出具之委託書,而非該未成年人之委託書。
所以若證券公司僅徵提令妹所出具之委託書,而非令尊、令堂之委託書,且亦未向令尊、令堂進行對保流程,開戶承辦人員即有違法,建議得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評議之申請。
至於舅媽偽造文書部分,誠如上面幾位律師先進之建議,不要擅自提告,因為該罪乃公訴罪,告了就不能回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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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8-05
關於您所詢問題:
倘您確實為無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且父母已過世者,依民法第1138條,令兄及令妹即為您的法定繼承人沒錯;
令兄及令妹特留分之計算,須先由應繼財產中扣除債務後,應繼分(兄妹各2分之1)之3分之1,故倘若應繼財產為1000萬,扣除債務後剩800萬,兄妹之特留分總共為240萬元。
民法
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1223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第1224條
特留分,由依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
第1225條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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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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