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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嘉麟 律師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8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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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尋結果:共 1 頁,5 篇文章
在裁判離婚方面,我國採破綻主義及有責主義並行,夫妻之一方除了民法第1052條列舉事項外,亦可主張舉證具有難以維持婚姻,婚姻無繼續存續之重大事由時,皆得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惟現行就概括事由部分,多數法官的自由心證,已較往年放寬,惟此部分仍需要負一定的舉證責任,此部分恐需仔細判斷相關資料,始能作進一步的分析認定。 倘有其餘疑問,請Email至lawyerchang13@gmail.com或電04-2203-3303(張嘉麟律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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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7-10
假設建物建蔽率和容積率均足夠,屬於『程序不合法的違建部分』,依建築法第86條是可以補申請執照的,也僅是未依程序申請建照、使照,但仍需依建築法必須開罰建築造價的千分之五十,反觀,若該建物是屬於實質違建的部分,則仍須由各縣市政府依法列管或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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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7-08
竄改明細(業務文書上),恐涉有業務登載不實。 管委會的公告與是否涉有刑責,係屬二事,不能斷然推論。 倘總幹事不法行為造成社區有財產損失,可以請求該公司與其負侵權行為連帶賠償責任。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lawyecrchang13@gmail.com 或電話至            04-2203-3303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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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7-08
法院調解,相對人沒有強制到場義務,惟雙方已有一定的共識,仍建議到場協調,避免訟累。 雙方與小孩互動關係,可以定期記錄,做為未來爭取監護權之有利理由。 經濟能力及家庭狀態本屬法院判斷監護權歸屬依據之一,另有關扶養費,縱無監護權之一方,亦需負擔部分扶養費,若代為支付,可依不當得利請求之。 建議雙方若進行調解或訴訟,需將監護權、探視方案、扶養費等情事一併解決,以免未來又產生糾紛。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lawyerchang13@gmail.com 或電話至04-2203-3303(張嘉麟律師)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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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7-08
勞資雙方常用的「最低服務期限」與「離職違約金」原始用意,本是希望保障資方,特別是在挹注大量資源與成本栽培勞工,使勞工額外獲得工作技能或知識時,透過此一限制把人才留在企業內繼續服務回收付出成本。因此,只要離職違約金條款不具上述情形,且當初簽訂時為公司單方面提供定型化契約,即便簽了約,在法律上還是很可能因違反民法247條之1定型化契約顯失公平或有違公序良俗等而被認定無效。 再者,倘若您身體情況確實具有無法擔任相關工作之情形下(具有客觀書證可佐證),更屬客觀上不可歸責的事由,資方自無相關理由可請求離職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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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