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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怡德律師 律師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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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非訟案件諮詢及處理

搜尋結果:共 2 頁,16 篇文章
或許有可能是在客人上車前就開始跳表?或是開車並非本縣市登記的車輛,而是適用不同縣市的計費標準?如果手邊證據能證明實際上下車時間,及實際行駛路線,在都和往常一樣的情況下卻費用不同,那就去提出詐欺刑事告訴,等候檢警查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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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8-04-27
都可,警局程序比較輕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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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8-04-27
0919180339我的手機
瀏覽:393
日期:107-06-02
因為撤告沒有同時間要他做,現在確實對方可以擺爛,但如果確實有講好雙方還寫了道歉書,是對方自行反悔條件,我認為你可以把你的誠意說明給檢察官聽,畢竟報紙哪一間一開始對方本來就沒有指定,是你確實都有依約履行了,如果對方堅持不撤告,也希望給你緩起訴處分(認罪)或不起訴處分(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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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1-05
您好,應該先釐清前後二案處理的是不是同一件犯罪事實(犯罪集團相不相同?),如果同一件,基於一事不二罰的原則,後面這件法院應該不能再判罪,而應該諭知免訴判決 如果不同件,那法院確實還可以審理,收到檢察官起訴書後,大概一~二個月會收到法院判決書,這只要不是第一件宣判後再犯的情況下也不會構成累犯,只是會合併定執行的刑度而已(舉例:前案判三月,後案判二月,合併定只執行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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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1-24
您好, 因為單純投資股份超過10%,未必就一定有參與公司經營,持有股份只是投資的一種方式。 您稱機關可能對您為停職或懲處的理由是否為兼職? 若是,解決的方式可能有二: 一、請該投資公司出具聲明書,說明實際上未任職於該公司,再看貴機關是否接受該聲明書。 二、透過訴訟讓法院判決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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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0-09
您好, 一、若您有該車位的使用權利證明書,原則上即可排除他人使用,自為使用,對方並無權利使用。 二、如果對方是基於其信賴具有使用權利而使用該車位,並不會成立竊佔罪,至多是民事上責任。 三、建議可對管委會追究濫發該權利證明書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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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0-09
您好, 如果確實離職後,公司卻未辦理退保,將來產生的稅賦可請求公司負責。 但要注意的是,公司若是以此虛報薪資、減免稅賦,則有逃漏稅的問題,屆時被當人頭的員工,也可能會被一併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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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0-09
可能要先向檢察官聲請調查此項書面證據,待證事實可能就是合約上有什麼實際上是假的或是被告根本無法擔保的履約內容,然後讓檢察官命被告提出你所簽過的契約書正本,再比照你的刷卡日期,這樣就知道證人有沒有說謊了。 否則比較難因為一個錄音就說證人偽證,另被告則不會有偽證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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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0-08
你應該要加強去論述事情的前因後果,好比說強調「會解約的原因」,包含先前你有說過,你「親自」向電信公司查證過,證明完全沒有合作這件事,所以根本就沒有享受服務的可能你才會解約(還有多少有查證過證實與所說不符且有具體證據的?這些才是你要強調的)。   而指稱他吹噓唬爛的部份,對你來說如果你能講的出越多人也這樣說過、也是有受騙上當的經驗(好比去收集你說的網友心得,或詢問各網友是否願意為你出具署名的聲明書,來證明真的沒有人享受過該ˋ公司的服務),對你的保障就越大。檢察官要聽的不是直接跟他陳述某某人也這樣講,因為口說無憑,他必須看到具體的記錄,才能有給你不起訴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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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