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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天天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03-12 | 最近登入:103-28-04
搜尋結果:共 2 頁,16 篇文章
各位律師大大你們好 小弟幾個月前 告人公然污辱 是由網路拍賣引起的糾紛 小弟是桃園人 今天打電話給警員詢問進度 說是已經移交給台南地檢署 1.「以原就被」這個原則我是知道的 但是查了一下網路 也有人說 刑事並不適用「以原就被」 而且我也有詢問過網友 以他的經驗 他網拍被騙 結果被告也是到他的居住所地的法院開庭 請問刑事適用嗎? 2.接上一問 因為此案件是網路上發生的 警員跟我說 犯罪地是在台南(被告的居住地) 但是我的疑問就是 因為是網路上發生的案件 在地域的判定上 不是本來就是模稜兩可的嗎? 那我也可以主張我這是犯罪發生地而轉回桃園嗎? 3.最後 是否能提出類似 將管轄權轉回桃園的方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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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4-28
各位律師大大好 小弟剛才在網路上找一些公然污辱的相關案例,意外間,找到一句「以原就被」的話 意思是說,原告去被告的居住地開庭的意思。   報案的地點在桃園 這個案子是 網路上的公然污辱 目前還不知道被告住哪 那如果,假設被告居住在南部地區 該如何判斷 開庭是在桃園還是南部呢?   第一.如果,真的要到南部開庭的話,那我是否可主張我的權益,因為我的証據很齊全,有拍照下來,就是在說我污辱我,是否會有機會改往桃園開庭呢?   第二.公然污辱是刑事的,那我請求民事賠償時,開庭的地點會跟刑事的公然污辱是一樣的地點嗎?   第三.接第二的問題,如果刑事與民事是不同的開庭的地點,例如:刑事部分以我報案地為開庭地,民事部分則以被告居住地為開庭地。這樣的話,如果是使用刑事帶民事賠償的訴狀的話,是不是就能與刑事同一地點?   第四.如果是單獨的提出民事賠償的話,開庭地是不是就一定是被告的居住地了?
瀏覽:15035
日期:103-01-06
請問一下,因為我在網路上有看到「以原就被」原則 可是我的案件是 網路上的公然污辱 我是原告 有的人說是刑事並沒有適用「以原就被」原則,所以仍然以原告的居住地為開庭地,但也有人說,是有適用的,請問,到底哪個才是正確的?  
瀏覽:31110
日期:103-01-06
樓上的律師大大謝謝解答 那麼將來開庭,選擇開庭地時,會以原告為主呢?還是被告呢?   如果被告用「以原就被」原則主張開庭地是他的住居所,那麼我也主張應該以「犯罪發生地」的我這邊為開庭地,那此時,法院會如何定奪呢?   另外,如果之後我在二審中,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訴狀,那民事的部分是移交給被告的住居所法院召開,還是就以我刑事開庭的法院召開呢?
瀏覽:31110
日期:103-01-06
回覆 努力解答各種問題的郭律 的發言內容: 回覆 天天 的發言內容: < ... (恕刪) 郭律師,不好意思,再請問,因為小弟我是透過派出所報案,沒意外的話,還是會由我這邊的法院開庭吧? 郭律師的解答我大致了解了,但是會不會最後有例外呢? 例如,我這邊的地檢署最後把案件移交給了被告的地檢署去了? 這樣的可能性有嗎?
瀏覽:31110
日期:10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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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1-05
昨天發的文,看了二位律師大大的回答之後,小弟我又有新的問題 對不起,問題有點多,還望各位律師大大解惑^^ 第一.律師大大提到「如果要單獨提起 現在就可以提出民事訴訟」。 小弟理解成2個部分,如下: 1.這個意思是不是說,不管後續公然污辱罪是否起訴,都可以請求民事賠償囉? 2.還是意思是說可以先行提出,之後公然污辱如果起訴確定,則民事賠償部分進入程序,如果公然污辱不起訴,則民事賠償部分自動撤消? 不曉得是哪個才是正確的?   第二.單獨的請求民事賠償與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其實都是一樣效果,只差在有沒有裁判費的問題而已,是這個意思嗎?   第三.如果是刑事帶民事賠償,那就是確定起訴後,進入二審了,二審還沒結束時提交訴狀是嗎?   第四.如果是單獨的提出民事賠償,可以在公然污辱審理之前提交,那是不是也可以在公然污辱判決後,確定起訴了,然後再提交呢?   第五.單獨的提出民事賠償有沒有期限的限定,例如:一年之內可以請求.半年之內可以請求...諸如此類,如果有期限的限定,那應該從什麼時間算起呢,例如:我報案日算起? 公然污辱一案判決結束之日算起? 公然污辱確定起訴之日算起? 諸如此類   以上,就是小弟想到的新問題,祝各位假日愉快
瀏覽:839
日期:103-01-04
各位律師大大好 小弟在12月30日時,因為某人對小弟我在網拍上進行公然污辱一事已經報案,我是到派出所去報案,警方也已受理。 以下是小弟想到的幾個問題 一.請問在這段時間裡,我只要靜靜的等待開庭就好了嗎?還是要寫一些例如刑事訴訟狀或民事訴訟狀之類的呈交給法院? 二.小弟我第一次告人,沒理解錯誤的話,一審是不是由檢察官開庭,判定被告是否有罪,如果有罪則進入二審由法官開庭? 三.另外,請求民事賠償的部分,我在網路上有先爬文。 有看到2種格式的訴狀,一種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另一種是民事訴訟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起訴狀 請問這兩者有什麼差別嗎?請問我應該寫哪一種呢? 四.爬文的時候我還看到了這項---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提起之期間)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有人說到「要於檢察官起訴後法官審理時提出,如果你是在檢察官起訴前提出附帶民事訴訟之申請,那就會恐因不合法令規定而無效。如是這樣,你可以在二審高等法院法官審理時,向法官提出附帶民事賠償之申請就好了。」 那這樣的話,所以小弟我是在檢察官起訴後,而二審開庭時,法官還未結案時再呈交民事賠償訴狀,就可以了是嗎?
瀏覽:14883
日期:103-01-03
看了上面二位律師大大的解答,我又有新的疑問。 張律師提到「2.如果要單獨提起 現在就可以提出民事訴訟」,這個意思是不是說,不管後續公然污辱罪是否起訴,都可以請求民事賠償囉? 另外,單獨的請求民事賠償與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其實都是一樣效果,只差在有沒有裁判費的問題而已,是這個意思嗎?
瀏覽:14883
日期:103-01-03
不好意思,我不是律師,不過前幾天,我也在網路被人公然污辱,一些報案經驗跟你分享。 首先,將網頁拍圖存檔,一張原始圖檔,不要作任何的塗改,而且以拍到整張fb網頁為最好,不要去作任何的遮掩,對話的上下文也要拍入。如果需要作標記,例如想要畫線以方便警員或檢察官觀看,就另存一張塗改的版本。 fb就是一個公開場所,所以的確是公然污辱沒錯,雖然他沒有指名道姓說是你,但是,他在文中有提到「弟妹」,他的弟妹應該就是你一個人吧? 所以說,除了說你,就沒別人了。 所以請趕快拍圖下來當作証據吧。 至於按讚的人有沒有罪不知道,你可以仔細看看該文下面的回覆,如果有不雅.污辱的字眼是針對你的,雖不是你大伯說的,我想也是可以告他們公然污辱的吧,這一點還是請律師大大解答一下^^
瀏覽:699
日期:103-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