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一下
基隆市有一筆市有土地
土地遭民眾在上方蓋建築物作為己用(由原本屋子增建,增建出來的部分,有一部分占用到市有土地)
請問市政府可直接拆除占用部分嗎(還是有牽涉到房子產權問題,只能透過訴訟處理呢?)
又是否會因屬於舊違建而無法拆除呢?
您好!若是主張新違建應拆除,市府可直接命令拆除,否則由拆除大隊拆除;若是主張占用土地,則要經訴訟處理,市府不能直接拆除,一旦經訴訟確定應拆除,不論新舊違建都應拆除。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目前已確定是84年前就已存在的舊違建但若要透過訴訟程序
則有經費來源的問題
更正"民國84年以前"就已增建的舊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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