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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Sophia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21-09 | 最近登入:112-31-10
搜尋結果:共 1 頁,7 篇文章
四年前統包師傅承做修繕工程後(3房2廳2衛浴裝潢),開具10年保固書(有公司大小章)給我們,但事後不滿一年,樓下住戶一直報修漏水,他僅會勘一次,堅持是外牆漏水,事後也不再處理就失聯,害我們被告,最近法院委任土木技師公會的鑑定報告出爐,是他的水管施工不良造成水管漏水現象。   我們可否憑保固書(載明防水防漏工程保固10年)以及line通聯紀錄(一口咬定是外牆,不是他重裝的水管有問題),鑑定報告求償?依據債務不履行,不完全給付之瑕疵給付,請求支付命令,賠償對方鑑定費12萬與修繕費3萬?   因為不想走訴訟流程,這一年被告已經很累了,想直接用支付命令,想問可行嗎?勝率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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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12-10-31
您好,想請問有關銀行貸款的保證人資格? 我朋友於民國80幾年間為人擔保債務1320萬元, (一間銀行990萬元、另一間銀行330萬元) 皆是替同一人作保,後承擔債務,被銀行移送執行扣薪約15年。 我比較感到納悶的是,我朋友只是公家機關的工友,月入3萬, 也沒什麼值錢的財產,銀行怎麼會核准讓他作保人? 就算保證人不是債務人,像這種1000萬元的大額貸款, 銀行應該也有一定的徵信與審查作業,還是只要有固定工作及穩定 收入就可以作保證人?是要看每家銀行的內部作業規定嗎? 假如我朋友依據銀行內部規定確實不適格,銀行卻讓他擔任保人, 是否有疏失?已經強制執行約15年的案子還可以抗辯嗎?感謝回覆^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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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6-02-20
所以不小心作保,幾乎就沒有救濟管道了?!謝謝回覆
瀏覽:295
日期:106-02-20
您好,我姊當初好心借錢給一位朋友,每月幫忙轉帳1萬元清償對方積欠銀行18萬元的債務,未收利息,約定對方日後亦轉帳清償1萬元債務,分18個月清償。當初的借款契約書約定如下: 一、甲方無息貸與乙方新臺幣18萬元整…… 二、借款期間由民國101年11月25日至民國103年4月25日止,乙方於期限屆滿後,由民國103年7月25日至民國104年12月25日止,每月以ATM轉帳新臺幣壹萬元整至甲方提供之銀行帳戶…… 三、乙方如未按期償還借款達三個月,甲方得提前要求全部償還,若逾期不依約償還借款,乙方同意逕受強制執行,並同意賠償甲方新臺幣參萬元整之懲罰性違約金。  請請教律師有關下列問題,感謝回覆^_^ 1.如對方已逾期還款,我們是否可就5月份逾期的1萬元及3萬元懲罰性違約金請求支付命令?還是可依約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2.請求支付命令的費用是否每件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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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5-31
您好,想請教有關支付命令的問題,我姊當初好心借錢給一位朋友,每月幫忙轉帳1萬元清償對方積欠銀行18萬元的債務,未收利息,約定對方日後亦轉帳清償1萬元債務,分18個月清償。無奈對方自第1個月還款就不乾不脆,初次提醒她記得轉帳就回我姊說有這麼缺錢嗎?(欠錢還錢不是天經地義?)然後去大陸或南部出差、適逢假日都”不方便”轉帳,雖然過程不甚愉快,但至今也還了10萬元。不過最近收到她1則簡訊告知:”抱歉,這個月報稅之後所剩不多,是否能往後延1個月。七月牌照稅跟燃料稅也可能會有相同情形”,讓人感到相當不舒服也造成我們的困擾。當初的借款契約書約定如下: 一、甲方無息貸與乙方新臺幣18萬元整…… 二、借款期間由民國101年11月25日至民國103年4月25日止,乙方於期限屆滿後,由民國103年7月25日至民國104年12月25日止,每月以ATM轉帳新臺幣壹萬元整至甲方提供之銀行帳戶…… 三、乙方如未按期償還借款達三個月,甲方得提前要求全部償還,若逾期不依約償還借款,乙方同意逕受強制執行,並同意賠償甲方新臺幣參萬元整之懲罰性違約金。 四、本約在公證人OOO前訂定並公證之,自公證完成時起生效……   當初是因為好心幫忙才訂定這個完全不利於自己的契約,完全不收利息且讓對方分期償還,但對方不具善意的回應方式令人不敢恭維,搞得我姊好像討債集團,又氣又累。我的問題如下,感謝板大撥冗回覆,謝謝~^_^~ 在對方顯然沒有還款的誠意時,我們可以單方主張變更契約,寄存證信函給對方,要求一次清償嗎?還是只能照契約約定,未按期償還借款達三個月才能請求一次清償? 如對方已逾期還款,我們是否可以就逾期部分請求支付命令? 請求支付命令的費用大約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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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5-30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應等對方遲延三個月才能請求全部還款。 2.如果契約 ... (恕刪) 沈律師您好: 我們只是找一位雙方都認識的朋友當公證人,並未去法院公證。 所以就借款契約約定的內容,我們是否可就5月份逾期還款部分申請支付命令? 另請教支付命令的費用大約多少?感謝回覆。    
瀏覽:577
日期:104-05-30
您好,想請教一些法律問題。家中電話申辦用戶為公公,因多為本人撥打,所以自民國92年起即申請使用本人信用卡代繳電信費,惟公公於96年1月過世後,中華電信公司在未經本人同意下,逕將公公另一行動電話(早期資費600元、優惠420元方案)採取合併帳單,每月自本人信用卡扣款。因信用卡繳費帳單只有總金額,未列出個別用戶號碼,又家中不時有親戚來訪,偶而亦會借用電話,心中雖然納悶,不過怕以繼承人申請查詢過於麻煩,故一直未堅持請外子查調帳單明細。遲至今年7月間才得知本人帳單除家用電話外,尚包含公公另一行動電話,亦即本人可能溢繳了逾7年的電信費超過3萬5千元! 向中華電信陳情後,中華電信服務人員一直宣稱因公公曾簽署合併帳單,而且只查到"最近2年"共超收25個月而已,如果我能找到更早的繳費紀錄,願意全額退費給我,最後只願意專案5折退費給本人(約5千餘元)。在電話溝通的過程中,我說要看公公簽署的合併帳單申請書及手機門號自96年以來的繳費紀錄,否則如何證明只有超收25個月,服務人員即回說因應個資法,本人不能查調,且外子已於7月份終止該手機門號,所以連外子也無法以繼承人身分閱覽書面資料。個人深感氣憤,要調任何資料皆以個資回應,簡直視消費者權益為無物,想請教律師以下問題: 1.縱使公公曾簽署合併帳單,惟本人(媳婦)並非法定繼承人,且中華電信並未取得該手機門號由本人簽署的代繳授權書,逕自本人信用卡扣款的行為,是否涉嫌盜刷本人信用卡?除應全額返還超收的電信費以外,尚涉有刑事責任? 2.商業會計法規定憑證應保留5年,帳冊應保留10年,若中華電信涉嫌非法超收本人電信費,即應負舉證責任,證明僅誤收"25個月",若無法證明,是否即應就96年起非法超收之電信費,全額退費給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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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