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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mike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17-12 | 最近登入:103-22-12
搜尋結果:共 1 頁,5 篇文章
委員總共是11位,當日出席只有6位 離席後剩5位委員,離席的委員並無參討論與表決議題,委員人數也未過半,且當下無表決議題是否成立, 請問這樣的會議討論算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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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2-22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管委會決議方式法無明文,倘若有違反規約之情形,則 ... (恕刪)  感謝曹律師的回覆 , 煩請參閱本社區委員會會議召開規定如下: 如果有這條規定 ,請問是否會議結果與討論議題是有爭議的? 第六條:管理委員會會議之召開 一、主任委員應每壹個月召開委員會會議乙次。 二、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委員請求召開委員會會議時,主任委員應儘速召開臨時管理委員會會議。 三、管理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之委員出席參加,其討論事項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通過。 四、有關管理委員會之會議記錄,應包括下列內容: (1)開會時間、地點。 (2)出席人員及列席人員名單。 (3)討論事項之經過概要及決議事項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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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2-22
回覆 許志嘉律師 的發言內容: 請問許律師,如果社區規約有這條文 ,那麼主任委員是否可以擔任會議召集人? 第七條: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及管理委員之資格選任:        一、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或直系親屬,並需年滿20歲有行為能力任之            (如配偶或直系親屬擔任主任委員、財務委員或監察委員時,需由區分所            有權人出具連帶保證書,下稱該區分所有權人為連保人),惟限制一戶一人             擔任上述各項職務之一種,一人擁有多戶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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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2-21
請問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 ,所討論的議題有爭議,但是主席強行要表決 ,表決方式在會議並未先講好(多數決 或是要過1/2出席人數同意才算通過),根據本社區規約明定: 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事項,除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當天出席戶數113戶 ,有效票98票 ,同意贊成議案是44票 , 44票並未過半數但是主席認定此議題已通過 . 如果按照規約內容規定 ,此議題並無過半數同意,請教律師該如何處理此爭議? p.s 投票單上面並無載明哪一戶投的(無記名) ,這樣容易有做票情形發生並且也無法統計區分所有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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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2-18
第二十五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召開臨時會議: 一、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者。 二、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除第二十八條規定外,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為召集人;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日起,視同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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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