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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鄭小姐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10-01 | 最近登入:106-30-03
搜尋結果:共 1 頁,9 篇文章
律師您好:本人有跟一間提供倉儲出貨服務的公司簽訂契約,契約期間為六個月 但該公司提供服務兩個月內頻頻出現違反事前協議的部分,例如: ?原先告知週六可出貨,突然告知以後週六休假 ?說收費不符成本,要漲價三倍 ?該公司表示若以上無法接受,有權終止提供服務關於?有往來mail證明事先說過週六能出貨,但在契約上關於約定時間只有寫兩日內完成,沒有清楚說明兩日是否包含休假日、或是工作時間,我方是否站不住腳?或是反而可以要求他們必須於時限完成,即便是假日? 若我接受對方週六休假是否有權爭取費用減免? 關於?有清楚載明於契約費用如何收取(基本費+額外費用),而且是簽六個月,但是該公司一直說有告知試用期為一個月,之後依據情況調整價格,我回覆告知「有說會調整基本費,並且有載明於合約也有寫明會如何調整,但是額外費用從未告知也沒有載明契約上可任意變動價格」,而現在是要漲價額外費用我無法接受,要求對方按契約執行 但是對方態度強硬,只表示他們「契約上寫明有權隨時終止服務」,所以我不接受只能解約,請問他們這樣違約在先還有權任意解約嗎? 若被強行終止服務造成我的損失是否可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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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6-03-30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若要變更契約約定之內容,除非另有約定,否則應由雙方當事人同意變更,無權 ... (恕刪) 您好,因契約是對方提供,當初沒料想到企業公司竟會如此失信,契約上只有針對業務出錯商品遺失等狀況定下賠償條款,沒有關於違約或是解約時的賠償條款,這樣我方是否不利? 如果被強行終止,應該如何請求損害賠償? 請求貨物搬遷費用及導致營業暫停的損失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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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6-03-30
各位律師您好,請問我方網路商城發現有一名人士以假資料進行惡意訂購,時間長達一年,對方的收件地址/姓名/手機/市話都有填寫,但查證後都是假資料,並且甚至連IP位置都有做假(每次訂購都來自不同國家),屢次封鎖都會重新註冊假資料在惡意訂購,已足以證明對方是惡意訂購搗亂,想請問: (1)惡意行為是否足以構成刑事詐欺罪? (2)對方所有資料都作假,提告有用嗎?抓的到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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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3-09
已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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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1-30
已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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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1-30
因對方已在時限內公開道歉並刪除言論 所以不予追究   謝謝各位律師熱心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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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1-29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謝謝您熱心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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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1-11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謝謝您熱心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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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1-11
您好 我司於購物平台中已主張僅供批發屬B2B模式,提供之價格即為批發價 有其批發的退換貨相關規範 但客戶購買後仍連繫客服本身為自用消費者要依據消保法七天無條件退貨 是否可告知下單即表示為批發客戶不屬B2C不適用?   若消費者申訴消基會為不知情下購買批發商品,但我司商城到處都有明確"批發"二字且購物說明也有告知為批發B2B性質,是否足夠表明可不予理會、不參加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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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