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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Johnny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18-02 | 最近登入:109-03-03
搜尋結果:共 1 頁,7 篇文章
您好, 請問雇主公開員工給他的郵件是否有法律問題?郵件是員工寄到老闆的公司電子郵件信箱的。 謝謝
瀏覽:342
日期:109-02-28
您好, 公司讓員工在家工作,可是沒讓員工打卡,沒有工時紀錄,員工工作超過八小時,也沒給加班費,請問這有沒有違法的責任制的問題? 還是說沒出勤紀錄跟責任制無關?    
瀏覽:352
日期:109-02-28
各位律師好, 假如一個員工依照16條的規定,於離職前十日預告雇主,但是雇主不同 意,說得離職前30日預告,請問第79的罰則是否適用於雇主? 還是說,79說違反16條的罰則只適用於雇主解僱員工的情況?
瀏覽:394
日期:104-02-27
回覆 陳仲豪律師 的發言內容: Johnny你好: 勞基法是規定每七日必須有一日是休假日,並沒有將周六日定為例 ... (恕刪) 陳律師您好, 請問若雇主不同的情況呢?若只有週六、日在某一雇主的事業單位上班? 休假日要如何斷定? 當初的契約裡沒有提到這件事。
瀏覽:2371
日期:104-02-21
請問,36條說,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對於兼職人員也是如此嗎?法條裡看不到有明白將兼職人員排除在外。問題是,許多兼職人員不只在一個地方上班,萬一在某個地方只有在週六、日上班的話,那他們的休假日為何?39條說,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那前述的兼職人員,可以要求雇主加倍發給工資嗎?謝謝!
瀏覽:2371
日期:104-02-20
該法條第六項說: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我好奇的是“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這個部分的解釋;這裡的”知悉“,是指勞工知道雇主的某些行為(不見得知道其違法),還是指勞工不但知道雇主的這類行為,還知道那是違法的? 例如,許多勞工很早就知道雇主沒幫他辦理勞保,他知道這個事實,但不知道這是違法的。假如他在知道雇主沒幫他辦理勞保的一個多月後才知道雇主這麼做是違法的,那能否以他“知道這類行為是違法” 的時間為基準,在三十日之內援引14條第六項終止契約?   拜託各位律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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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2-18
有些人援引勞基法14條第六項主張某些契約無效。假如員工一開始從每月的薪資明細知道雇主一直沒幫他辦理勞保,那一個月後,他已經不能援引該條與這個事實主張契約無效了吧? 可是,勞基法裡有一條說雇主每個月要提撥一定比例的資金作為員工的勞退,員工能否主張雇主在上個月沒有提撥勞退(儘管事實是他從一開始就沒有替員工辦理勞保),故該契約無效?
瀏覽:391
日期:104-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