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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勞基法14條第六項

  • R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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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2-18 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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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該法條第六項說: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

    我好奇的是“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這個部分的解釋;這裡的”知悉“,是指勞工知道雇主的某些行為(不見得知道其違法),還是指勞工不但知道雇主的這類行為,還知道那是違法的? 例如,許多勞工很早就知道雇主沒幫他辦理勞保,他知道這個事實,但不知道這是違法的。假如他在知道雇主沒幫他辦理勞保的一個多月後才知道雇主這麼做是違法的,那能否以他“知道這類行為是違法” 的時間為基準,在三十日之內援引14條第六項終止契約

     

    拜託各位律師了!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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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2-18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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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自知悉事實即開始計算,不以知悉是違法行為為主,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鍾孟杰 (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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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2-19 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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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上謝大律師所言,知悉的對象應該是違法的事實本身,另可參酌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2901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