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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馬沙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21-05 | 最近登入:108-26-06
搜尋結果:共 1 頁,8 篇文章
因總幹事不適任, 本屆已於 6/1 通知物業公司進行總幹事更換作業, 6/13 本社區招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 總幹事便於 6/18 未告知本屆管委會私下召集下一屆委員召開臨時管委會會議, 選出委員職位, 並於會議中臨時動議讓下一屆在不知道更換總幹事的原因情況下決議讓其留任. 交接會議定於 7/1, 但總幹事私下召集下一屆臨時管委會會議的會議紀錄便已經紀錄更換社區銀行帳戶印鑑, 且六月份財報已經讓新委員用印完畢. 社區財務大章仍在本屆主委手上, 且未經過交接會議. 社區住戶看到這樣的結果都相當傻眼, 想請教這樣的總幹事行為是否有何種法律規範可以治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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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8-06-26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對方已經涉嫌恐嚇罪,可以考慮提告。 ... (恕刪) 本人帶領這一屆管委會謹守民主本分, 回顧一年內沒有什麼違法舉動可以讓他提告檢舉的, 因此才會認為他是不爽被管委會請辭而虛張聲勢恐嚇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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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8-06-22
回覆 陳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其係表示要行使提告或檢舉之權利,並非告知 ... (恕刪) 本人帶領這一屆管委會謹守民主本分, 回顧一年內沒有什麼違法舉動可以讓他提告檢舉的, 因此才會認為他是不爽被管委會請辭而虛張聲勢恐嚇我們.
瀏覽:907
日期:108-06-22
本人目前為社區主委, 今年一月底因發生社區總幹事不執行管委會 LINE 群組表決 ( 因委員出席例會狀況不佳, 部分議題會以 LINE 進行溝通及表決, 再由總幹事於表決完畢後製作紀錄執行 )  同意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大會, 大部分委員對總幹事已經產生極大不滿, 因此本人彙整了總幹事不適任的事件條列, 打算直接由管委會表決後, 由物業更換總幹事. 但社區前任委員邀請本屆委員協商, 認為總幹事沒有功勞也看在有苦勞的份上, 達成協議讓他待到本屆結束, 7/1 更換新任總幹事. 因此於五月底時與物業主管確認更換總幹事時程建議至少需要三個禮拜前告知. 考量到管理群組和諧, 當時還以"體恤總幹事工作辛勞, 曾於去年 11 月提出離職休息需求" 的台階, 於 6/1 於管理群組通知物業主管進行更換總幹事作業. 並於 6/5 當面與總幹事確認 7/1 是否可完成交接, 當時財務委員也在管理室現場. 不料總幹事居然以 "被請辭" 感覺不舒服的理由, 嗆明他離開要看他高不高興, 何時高興, 若我們主動讓他離開, 他一定會反咬我跟社區, 說他對社區比誰都還了解, 到時候議定會提告社區當初一些不合乎法規的事情, 對社區一定會造成傷害......這算是恐嚇了嗎? 本人預期會有衝突, 因此當時有將對話進行錄音, 而且現場還有財務委員可以當人證, 是否可對總幹事提起恐嚇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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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8-06-20
敝社區總幹事在尚未取得管委會合法會議結論記錄之前, 便將工程款項匯款轉給工程廠商, 管委會得知後要求總幹事在三個工作天的期限內追回款項, 但期限已過, 總幹事並無追回款項, 也不打算追回. 請問這樣脫序不受控制的總幹事行為, 管委會是否可對他提出何種法律訴求 ? 侵占? 偽造文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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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8-02-20
新竹科學園區某公司主管規定旗下工程師不准用客家話交談,這樣算不算是藐視或抑制客家文化的公平發展?算是強制罪?有什麼管道可以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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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6-08-03
我上網查詢了一下, 偽造文書罪的前提是必須為"文書", 那偽造公司的加班紀錄是否造成偽造文書罪? 事例如下說明 : 基層主管為了圖利某特定工程師, 上公司的加班系統登錄不符事實的加班紀錄, 以規避勞基法的每週工時限制以及公司差勤加班系統保護勞工的卡關. 因為公司加班為 double pay, 因此 A 工程師會拼命的跟其他工程師要加班. 有一次是該主管直接在公司系統上 keyin 不符事實的加班紀錄. 有一次是該主管要求 B 工程師幫 A 工程師上公司的差勤系統報加班, 再把加班費給 A 工程師 ( 因為實際上是 A 工程師星期六日連續值班, 這樣會違反勞基法規定, 同時公司的加班系統會卡關不給 A 工程師連續加班兩天, 屬於保護卡關 ) 1. 這樣這位主管是否犯了偽造文書及以職務之便唆使/逼迫下屬偽造文書? 2. A 工程師是否也犯了偽造文書罪? 3. 若舉發, B 工程師是否會受到連累 ? 以上, 煩請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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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5-21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加班紀錄也屬於文書的一種,可能涉犯偽造文書或 ...      律師您好 :  首先感謝您百忙中抽空回覆小弟的問題. 根據第3點回覆, B 工程師這樣不是很倒楣嗎? 被上級要求甚至可以說是被逼迫, 卻還是會有幫助偽造文書的罪嫌, 罪責會比較輕嗎? 還是可轉做為証人不入罪 ? 另外再請教兩點 : 1. 偽造文書屬公訴罪, 如何舉發? 是否有特定舉發/說明文件格式? 2. 以公司的立場, 若該主管以及 A 工程師偽造文書證據確鑿且起訴, 公司是否可以員工違法相關證明, 無條件開除該主管以及 A 工程師 ( 不予以資遣處理 )? 以上三點請教煩請撥空回覆. Than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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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5-21